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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2〕87号)

   2013-04-24 734
核心提示: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预案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并要尽快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全系统应急处置能力。

  原《大庆市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违法行为,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大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庆市区内餐饮服务环节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成立餐饮服务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工作。

  组    长: 姜 丽 局长

  副组长:王开勤 副局长

  张福平 副局长

  李林军 副局长

  谭国林 稽查局局长

  于秋菊 助理调研员

  成  员:杨利刚 办公室主任

  周连宝 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

  孙 晶 政策法规科科长

  王 峰 食品许可科科长

  李延武  稽查局副局长

  彭 勇 稽查局保化稽查科科长

  史静杰 检测中心主任

  (二)事故处理工作组及职责

  1.工作一组

  组 长:餐饮监管科科长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餐饮服务监管科、食品许可科、检测中心

  主要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食物中毒事发现场控制和调查取证工作。

  2.工作二组

  组 长:稽查局保化稽查科科长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保化稽查科、食品许可科、检测中心

  主要负责到救治医院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食物中毒病人发病和救治情况,制作现场询问笔录,与医疗机构和疾控部门做好沟通配合。

  (三)其他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市食安委: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事故等级评估并核定事故结论;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市卫生局: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抽样检测;分析相关检测数据并提出相关结论。

  五、食物中毒事故接报、核实及报告

  (一)接报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通报、举报后,接报人应尽量详细询问并记录发病时间、发病人数、就诊地点、主要症状、可疑食品和发病单位的详细地址以及有关联系电话。同时应告知报告人及时抢救患者,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接报后立即报告主管局长签批。

  (二)核实

  按照领导批示,根据报告者提供的信息,立即指派两个事故处理工作组,迅速前往有关现场调查核实发病情况。

  (三)应急启动

  事故处理工作组按照《大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分级初步确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按照程序报告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2小时内向市食安委报告,并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市食安委批准并宣布启动III级响应后,局事故处理工作组在市食安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续报

  在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食安委、省局和相关部门通报。

  六、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事发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调查取证,并控制事态发展,全力配合市局工作组工作。

  (一)工作一组任务

  1.封存措施

  1.封存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容器,现场采样取证后,责令餐饮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3)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

  (4)责令事故发生餐饮服务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2.协助采集、检验可疑样品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有针对性地采集样品。

  3.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对可疑食品加工的场所、设备、工具、厨房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卫生等,从中找出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污染环节,初步分析判断食物中毒原因。

  (1)首先调查食谱。如果是送餐公司送餐,还必须调查供餐范围,立即追踪其它供餐范围内有无食物中毒病人。

  (2)调查食品原料的来源、质量、索证索票情况。

  (3)调查引起食物中毒的可疑食物和配方。了解病人发病前24~48小时各餐次所吃食物的种类、数量并以未发病者所吃食物作对照,将可疑食物集中到某餐、某种食物上。

  (4)调查可疑食物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

  (5)调查食品加工至食用前的整个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尤其应注意检查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以及使用的工用具情况;食品运输情况;工用具容器的卫生及使用情况,生熟分开情况,洗刷消毒过程情况;剩饭菜的保存、处理等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是否按规定留样。

  (6)调查事发单位的厨师、分餐人员、熟食间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并采取分开询问,相互印证的方法,详细调查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分餐等过程。

  (7)调查接触可疑中毒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培训情况及卫生习惯。

  以上监督检查情况均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文书记录在案。对加工人员提供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环节,要认真记录、分析,判断真伪,对加工人员应分别单独调查,必要时进行现场重复操作。

  4.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在调查食物中毒的同时,应采取各项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1)停止出售和摄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2)有外来污染物,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

  (4)可疑中毒食品来自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的监管部门。

  (5)必要时要求发病单位做好预防性服药和环境的消毒,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做好后续食品的安全把关。

  (二)工作二组任务

  到医院调查收集食物中毒证据,并协助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临床症状及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2)病人发病前48小时以内的进餐食谱及特殊情况下的72小时以内的可疑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3)医疗机构出具的食物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及血液的化验结果。

  七、事故原因确定

  在市食安委的组织协调下,会同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参加救治的医疗机构以及有关专家,依据现场监督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结果,共同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事故原因。

  八、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九、监督整改

  餐饮服务监管科应当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响应终结后,餐饮服务监管科应于5日内向市食安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一、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食安委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局办公室应确定专人将事故信息整理上报市食安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事故相关信息。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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