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七)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流通领域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办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四)属本部门查办或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核拨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的有关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署名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执法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以法人或其它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奖励与举报人同等对待。举报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其它形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为下列四种级别:
(一)特大安全隐患。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或仅涉及一个设区的市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二)重大安全隐患。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或仅涉及一个县(市、区)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较大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一般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局部区域的违法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后果。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下列四种举报级别: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 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九条 根据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不同,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特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10万元。
(二)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5万元。
(三)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
(四)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0.2万元。
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举报奖励资金2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级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组织查办的举报案件,由市级奖励;各县(市、区)组织查办的举报案件,由各县(市、区)奖励;市、县联合查办的举报案件,由市级奖励。
第十二条 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程序:
对举报人的一次性奖励,由案件承办部门在举报查实后填写并上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审核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的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食安办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线索的,按本办法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