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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本市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质技监认〔2012〕764号)

   2012-12-12 651
核心提示: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
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4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2〕79号)。现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以上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上海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所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业务水平。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二、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食品检验机构应在资质认定批准的能力范围内依据正确的标准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不能依据产品标准开展全项检验,仅使用方法标准或者参数标准进行参数检验的,不得在报告中作出产品质量的判定。
 
  2.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印章。食品检验报告的扉页应注明:"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未经检验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
 
  3.我局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
 
  三、提高检验风险防范意识
 
  食品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要求实施内部管理和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加强委托检验的合同评审工作。食品检验机构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和准确。食品检验机构需制定结果复检程序,在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时,须通过内部复检进行确认,或委托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认可公布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核。
 
  食品检验机构对已复检确认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和危及健康安全问题的不合格检验结果,以及食品中重要安全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食品中含有重金属(尤其是铬元素)和非食品添加物质的等安全信息,须及时向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质量监督等相关食品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28日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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