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6]9号)

   2013-02-18 57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关于深化国有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大力推动粮食企业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工作原则。
 
  1.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同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2.根据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零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企一制、一事一议”的办法,分类指导,整体推进。3.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身份转换和安置分流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重点
 
  (一)目标任务。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集中优势资源,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供应连锁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基本或全部退出。
 
  (二)工作重点。
 
  1.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为粮食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责,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的监管和行业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加强粮情监控,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确保粮食安全;加强粮食执法、粮油质量检测和全社会粮食统计“三个体系”建设;加大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全市粮油市场流通秩序;认真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将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依法推进企业战略重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明确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关系,实施多元股份制改革,建立高效灵活、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提高粮食企业运行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为目标,对全市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集中优势资产,培植发展一批国有控股骨干粮食企业或粮食企业集团,作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载体,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3.优化粮食企业布局,建立稳固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市场稳定、全市军需民食为目标,进一步调整粮食企业布局,强化和理顺粮食购、销、加、运、储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全市粮食安全保障和流通服务体系。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能。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加快网点延伸和改造。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坚持面向市场,服务“三农”,大力推广章丘市粮食系统改革发展经验,进一步创新粮食购销方式。
 
  4.加快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要搞好粮油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求,改进市场交易方式,扩大市场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力和吸引力,提高粮食批发市场的流通能力。
 
  三、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改革形式。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进一步调整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兼并重组,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面向市场,主动服务,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确保军需民食。对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用兼并重组、组建集团、股份合作、转让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
 
  2.国有粮食加工及附营企业。对全市粮食加工及附营企业进行多元股权结构改造,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市属企业重点培植发展以济南民天面粉公司为龙头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国有控股,确保全市面粉供应在各个时期的稳定。其他附营企业原则上全部退出国有资本,改制为多元股权结构的股份制公司或民营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3.粮食连锁零售经营企业。市属连锁零售经营企业以现有金德利网点门店为依托,组建国有控股的金德利快餐公司,作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承担居民粮油供应任务,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时间安排。
 
  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力争于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完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要按照《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落实债权债务,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并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改制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离休干部“两费”一次性清缴。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应当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在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的基础上,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对改制为非国有、非集体控股及关停、破产的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两费”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济办发〔2005〕13号和济厅字〔2005〕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经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计确认的粮食购销企业自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经审计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核定政策性财务挂帐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不能自筹资金解决改制成本的,由所在地政府从粮食有关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粮食企业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分别负责筹集市属和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配套补贴。
 
  (四)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好本辖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粮食、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
 
  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市有关要求,规范改制程序,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改革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地区: 山东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