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安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08〕15号)

   2011-03-16 691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安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潘勇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调研员金德贵、县卫生局局长高荣华任副指挥长,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社保局、县交通局、县畜水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药监局、县广电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副局长刘益民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本县范围内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区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性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卫生局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发改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县教育局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县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募捐、救助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拨付,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社保局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县交通局 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质监局 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县环保局 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药监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广电局 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境外疫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 专家组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 县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2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

  第三章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

  根据国家和省市安排,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构,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上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区县(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城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我县通车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响应和预案同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国、全省、全市和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监等部门(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开展技术培训: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定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验。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 善后工作

  4.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合理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6.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1.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5.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建立符合县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按照《湖南省院前急救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本级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本县要建立传染病院(区),传染病院(区)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各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5.1.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执法监督能力。

  5.1.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与培训: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5.2.1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发改、财政和商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会商发改、财政和商务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2.2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的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1 宣传和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2 应急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6.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4 监督检查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县卫生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第七章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搏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