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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06年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宿食安委办〔2006〕11号)

   2011-02-28 240
核心提示:  宿迁市2006年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肉及肉制品质量,整顿生猪屠宰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肉及肉制品消费安


  宿迁市2006年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肉及肉制品质量,整顿生猪屠宰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肉及肉制品消费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食安委办[2006]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重点及目标

  工作原则: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坚持集中整治、综合整治、长效整治和强化日常监管、强化联动监管、强化制度规范的原则。

  工作重点:以生猪及其制品为重点产品,以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变质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打击对象,以全面开展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为手段,抓住肉类养殖、加工、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确保肉类食品安全。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现象基本消除,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工作更加规范,肉制品加工质量得以进一步提高,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上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肉及肉制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类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分工

  1、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向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屠宰工人及有关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管理,对餐饮业(含单位内部食堂)肉品的卫生质量进行日常监管。

  3、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的肉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监管工作。

  4、工商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有固定肉品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市场上流通的不合格肉品,加强肉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5、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购进注水肉、病害肉、私宰肉和变质肉的行为。

  6、农业部门负责对兽药的生产许可、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管,对进入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对屠宰、加工、运输、储藏、销售过程中依法应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经贸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定点屠宰厂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8、公安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流通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肉品调查,摸清安全隐患。各县区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肉类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方案〉的通知》(宿食安委办〔2006〕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肉类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工作,掌握和了解辖区范围内各环节肉类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及主要安全隐患等,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源头治理,把住肉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加大查处禁用兽药的清缴禁用工作力度,对兽药市场进行清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行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检查,严禁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等违禁药物;对畜类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强化对畜禽动物的免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测,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加大对病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的资金投入,严防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场。

  (三)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严格实施市场准入。

  1、清理屠宰厂(场),提高屠宰肉品安全保障水平。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2、建立良好操作规范,认真做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贸部门要强化屠宰现场监管工作,坚决制止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屠宰企业要逐步完善各项硬件设施,特别是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等,并为检疫人员驻厂(场)检疫提供必备的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详细记录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的要求,完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仪器,建立完善生猪屠宰档案和肉品检验质量档案,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销售去向和质量安全情况,实现肉类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3、严格实施肉类生产加工市场准入制度。质监部门要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严格实施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加强对生产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加工熟肉制品的企业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非食用性原料、违禁添加剂等违法生产加工行为的打击力度。肉类产品必须严格按照肉制品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四)规范流通秩序,严把肉类食品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市场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外埠调入的肉品,应及时验明《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检验检疫凭证;对各类生鲜肉市场、超市、专卖店是否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登记制度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等行为的不法商户,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卫生部门对各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是否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肉品登记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设立肉品采购登记薄及进销货台帐,确保肉品来源明,数量清。

  (五)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工商、经贸、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肉及肉制品市场联合执法行动,对肉品屠宰和交易市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市场肉品来源渠道,台帐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上市肉品的证、章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打击并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查非定点屠宰肉品、注水肉品上市交易行为;取缔无证照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各种熟肉制品小作坊。

  (六)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继续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大力宣传优质肉品;要面向企业、市场、餐饮行业和广大民众,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编发有害、劣质肉品鉴别方法宣传资料,宣传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病害肉的危害性,教育从业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加强正面宣传报导,向广大消费者推荐质量好的企业和产品,对重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范围,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纠正,把肉类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部门间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齐抓共管,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三)加强督促,落实措施。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协助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跟踪检查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涉及生猪养殖、屠宰、生产加工及肉品流通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

  (四)认真总结,有效推进。各地要对肉类食品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不足,改进和完善整治的措施,强化制度、规范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增强肉类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从2006年6月10日到2006年6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广泛动员,明确目标和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和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2006年6月20日到2006年7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平行推进、逐步深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届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至2次的阶段性督查。

  第三阶段:深入推进阶段,从2006年8月1日到2006年8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并将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在2006年8月2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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