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净化我市肉品市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管,规范生猪肉品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二、整治目标
(一)生猪养殖环节:强化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定点屠宰场。
(二)生猪屠宰环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努力实现嘉积城区进点屠宰率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
(三)肉品销售环节:严格市场准入,严查加工、销售病、死、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嘉积城区农贸市场上市肉品合格率100%。
(四)餐饮用肉环节: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100%来自于定点屠宰厂。
三、组织领导
成立琼海市生猪肉品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邢远飞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锐、市商务局局长何廉健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4个专项整治组。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定;协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督办和检查各级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大案要案;组织分析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相关统计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生猪养殖环节专项整治组,由市畜牧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
生猪屠宰环节专项整治组,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
生猪肉品销售环节专项整治组,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配合。
餐饮用肉环节专项整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配合。
各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责任目标进行逐一落实。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一是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市商务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隐患的地区,或曾经是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重点地区或重点人员要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对发现的重大私宰窝点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公安、工商、畜牧、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彻底铲除私宰窝点。三是建立行政区域责任制。强化镇政府的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发挥村委会在打击私屠滥宰中的作用。四是加大巡查力度。各级职能部门要对市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用肉单位、排查出来的私屠滥宰隐患地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追根寻源一查到底。
(二)切实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市畜牧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屠宰加工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统一台帐等制度,并按照《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立产品召回和追溯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特别是对规模小、设施差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强管理。嘉积城区屠宰厂(场)要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严格禁止闲杂人员入厂,与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关人员禁止在生产时进入屠宰车间。
(三)严格生猪肉品市场准入,严厉打击经营私宰猪肉、病害猪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临时销售摊位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均为具有“两章两证”(即:上市猪肉胴体上必须盖有生猪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肉品检验合格证明,缺一不可)的合格肉品;同时发挥市场举办者对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作用,严格把好生猪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对没有“两章两证”的生猪产品一律按私宰肉给予处罚;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销售行为。市商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六)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市卫生、畜牧、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肉品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尤其在春节前,要加大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有害肉类加工品流入市场。
(七)积极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制订长效监管措施,规范生猪养殖、屠宰及生猪肉品销售和使用各环节行为。一是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条例》和《办法》。市商务局、畜牧局等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防疫法》、《条例》和《办法》;要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覆盖面,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做好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工作人员的培训。二是按时完成定点屠宰厂清理换证工作。按照《条例》规定,2009年2月1日前要完成定点屠宰厂(场)换证工作。市商务局要根据《条例》对本地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符合《条例》要求的,报市政府核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三是大力推进行业升级改造。市商务局要研究制定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改造计划,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采取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重点是改造生产加工设施,配备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冷藏与运输、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延伸产业链,引导其向养殖和市场环节延伸,扩大自养生猪规模,加强品牌店建设,提高肉品市场占有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冷链物流建设,提高冷鲜肉生产能力。四是努力提高肉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商务主管部门要有忧患意识和超前意识,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公开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五是规范完善生猪屠宰执法工作。2009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生猪屠宰执法工作。市商务局要建立和完善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六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生猪屠宰行业监督。要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业内人士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员要注意保密,并按照《琼海市生猪私屠滥宰举报投诉奖励办法》(海府办[2007]136号)的规定给予奖励;要在养殖户、小餐馆、肉食品加工小作坊比较集中的区域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掌握违法信息;要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任务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分4个专项整治组同时展开,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一。
六、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5月30日,分四个阶段实施,具体安排见附表二。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广大生猪肉品消费者食肉安全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也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扎扎实实地推进落实整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认真落实整治方案。各牵头单位要明确组成人员和联络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协同工作,及时安排人员参与各组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特别是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坚决追究主要领导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搞好宣传发动。要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生猪肉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曝光在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整治声势。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按时报送《辖区内存在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隐患排查表》、《生猪肉品市场专项整治周报表》和《生猪肉品市场专项整治统计表》。同时,把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出来,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建立通报制度,对落实整治方案行动迅速,工作成效明显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反之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