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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苏农牧[2006]53号)【废止】

   2011-01-12 689
核心提示: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各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省农林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2.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第三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教育、质监、卫生、财政、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组成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开展。

  第四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为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由省农林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省协调小组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承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工作协调、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编发信息简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省协调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总站。

  第七条各省辖市应由相应部门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在省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省协调小组建立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受省协调小组聘请,参与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和技术咨询、专题调研及有关课题的研究任务。

  第三章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第九条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省协调小组制订并组织实施。经省协调小组认定取得资格的企业才能作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定点企业,除符合乳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料奶奶源优质稳定。原料奶必须完全由企业自有的定点奶牛场提供,定点奶牛场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行管道式机械挤奶和冷链贮藏、运输。

  2、乳品生产规范符合要求。有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良好的设备维修和保养体系,生产应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计量合格确认;生产学生饮用奶的车间应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有效认证;有正规的检验室和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有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能进行原料奶与成品的常规微生物及理化指标的检测,能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

  4、冷链运输和贮存条件完备。在学生饮用奶生产过程对原料奶收集、贮运和加工后成品入库贮存实施冷链的基础上,配送环节应实施与学生饮用奶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运输、贮存。

  5、辅料和包装材料来源可靠。定点生产企业应使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条需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生产学生饮用奶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第四章产品品种、质量要求与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及全脂巴氏杀菌乳。

  1、全脂灭菌乳。实行超高温瞬时灭菌(UHT)、无菌灌装,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灭菌乳》(GB5408.2)中全脂灭菌乳的规定。

  2、全脂灭菌调味乳。实行超高温瞬时灭菌(UHT)、无菌灌装,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灭菌乳》(GB5408.2)的全脂灭菌调味乳规定,纯牛奶的比例不低于80%。

  3、全脂巴氏杀菌乳。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巴氏杀菌乳》(GB5408.1)的全脂巴氏杀菌乳的规定。鼓励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巴氏杀菌乳》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激素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严禁添加人工合成的香精香料。

  第十六条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应规范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标志标识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或《江苏省学生饮用奶标志图案和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并报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取得统一编号,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乳和全脂灭菌调味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和配送。

  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统一编号,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和全脂巴氏杀菌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投标和配送。

  第五章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九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在省内外具备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中实行招标,确定供奶企业及品种,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跨省或跨市供应学生饮用奶的省内外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在招投标前到供应地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牛奶制品。

  第二十二条学生饮用奶的配送应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货合同直接配送,必要时企业应在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积极做好营养健康知识及饮奶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信息反馈,以利于促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对学生饮用奶招投标、分发、饮用、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收集和处理等作出规定。学生饮用奶在校园内的贮存、保管、分发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学校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之外不得加价。

  第二十五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企业、社会资助等多种方法予以减免,以提高学生饮用奶的普及率和计划实施的受益面。

  第六章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加强学生饮用奶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学生饮奶安全。

  第二十七条省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与省协调小组签订《学生饮用奶安全管理责任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向省、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第二十八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奶源基地、生产过程、配送和饮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质监、卫生部门应强化对学生饮用奶的监督检验,将学生饮用奶的监督检验列入年度计划,开展质量抽检。

  第二十九条定点企业应规范生产和配送,依法接受各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应急机制

  第三十条为有效预防集体饮奶不适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定点生产企业和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都应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

  第三十一条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重点强化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市以上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进行整改并停止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整改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

  第三十三条定点生产企业在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在校集体饮用未经资格认定的乳品加工企业生产的牛奶制品的,一经发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对由此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标志标识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凡生产、配送、组织饮用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一、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

  组长:王春喜省农林厅副厅长

  副组长:丁晓昌省教育厅副厅长

  孙春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员:黄晓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胡晓抒省卫生厅副厅长

  赵芝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长

  强信然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处长

  二、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总站(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邮编:210036)

  主任:袁日进省畜牧兽医总站站长

  副主任:刘扬生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副处长

  张东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副调研员

  孙宏进省畜牧兽医总站副站长

  成员(按姓氏笔划):

  方超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发展处副调研员

  张志锋省畜牧兽医总站副科长

  姚志化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副调研员

  唐月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调研员

  黄中茂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

  戚玉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副调研员

  潘闵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主任科员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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