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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开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08〕14号)

   2011-04-18 302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粮食局起草的《开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粮食局起草的《开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开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开原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开原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制定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数量、品种、承储单位和地点的总体布局以及轮换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开原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政府确定的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期拨付。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参照省储备粮的标准确定,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为:玉米每吨40元,水稻每吨100元,实行年度轮换费用价差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原市分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粮食局提出的粮油储备和轮换建议,由市政府适时组织召开有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储备粮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储备粮购入或销售的数量、品种和所需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价差补贴等事宜。

  第十条 购入的粮食应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储备油应是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粮油卫生标准》的一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一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政府可以动用(不含轮换)市级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粮油市场应急供应预案》中规定的情况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动用(不含轮换)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仓库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库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一般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须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铁路、公路交通便利,原则上距市区不远于50公里;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单位,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并由市粮食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十五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省、铁岭市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保证入库的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必须经市粮食局的批准;

  (四)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库存帐账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粮油调入和调出;

  (六)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局。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降低市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八)以各种手段套取价差款,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发现承储单位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十七条 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粮食局

  二○○八年三月五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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