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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95号)

   2014-08-11 378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但由于畜禽养殖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但由于畜禽养殖长期以来并未实行准入制,规划布局不够合理,监管不够到位,畜禽养殖尤其是生猪养殖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整治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尽快建成“百姓富、生态美”的有福之州,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明确工作目标。全市实行养殖规模削减计划,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至2015年末,猪、牛、家禽、羊、兔养殖总量分别控制在216.3万头、2.9万头、1924万只、31万头、279万只以内(见附件1);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完毕,禁养区内猪场拆除进度见附件2;禁建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开展污染治理,并达标排放;可养区内全面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全市每年创建10个标准化示范场,力争每年有30家以上养殖企业纳入农业部扶持项目。
 
  2.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将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划定范围细化到行政村并主动公布,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要在摸清辖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分布及数量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整治工作削减计划和治理方案,明确禁养区内拆除的养殖场(户)名单和完成时限,禁建区和可养区内保留的养殖场(户)名单、规模及治理完成时限。整治工作削减计划及治理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市整治办。各县(市)区政府对已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治理达标的企业,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巡查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从今年省市重点畜禽减排项目中抓1-2个养殖场,开展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引导企业按照畜禽良种化、生产规范化、养殖设施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的标准进行建设,通过验收的要积极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补助。
 
  3.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通力配合,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商贸服务业部门要把好副食品基地项目准入关,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企业不得列入基地扶持,也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补贴。林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占林地、耕地违规建设养殖场行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4.严格绩效管理。市里已明确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方案由市环保局、农业局商市效能办制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市里做法,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纳入乡(镇)政府绩效管理,有序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5.强化督查问责。市里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成员单位由市效能办、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组成,具体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进度缓慢的县(市)区,市领导或市整治办将进行约谈。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办公室,层层下达整治任务和主体,督促乡(镇)、村委会经常性地对禁养区应拆除的养殖场(户)和列入省市畜禽养殖重点减排项目的养殖场开展巡查,对未按序时进度拆除和治理的,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对禁养区、禁建区内出现新(扩)建养殖场(户)或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要进行约谈或效能问责,并报市整治办备案。
 
  6.实行通报制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县(市)区政府每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整治办,市整治办汇总后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市整治办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漏报、瞒报的县(市)区,要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下载:1.福州市2015年各县(市)区畜禽养殖控制出栏数量
 
  2.福州市禁养区猪场拆除进度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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