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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5号)

   2013-12-31 463
核心提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设立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自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自贡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的食品安全职责、市商务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市卫生局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自贡质监局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四)增加的职责。
 
  承担省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县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意见,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内我市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负责对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监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
 
  (五)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区县和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负责综合协调和处理局机关的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以及后勤保障、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有关新闻宣传发布等工作;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综合协调科(应急处置科)。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区县和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及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承担系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食品产业发展。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标准和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
 
  (八)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及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组织实施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药物非临床研究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质量;参与审核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参与审核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促进药品产业发展。
 
  (九)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
 
  贯彻实施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负责流通环节的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示;定期向本部门相关科室通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配合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财务审计科。
 
  安排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局机关各类资产、资金和基本建设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实施、审核。
 
  (十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及特殊岗位人员培训及考评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领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群团组织。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副县级);食品安全总监1名(副县级),药品安全总监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机关工勤岗位人员控制数5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副县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挂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办)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负责自贡高新区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兼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副局长1名。
 
  在红旗乡、高峰乡、丹桂街、学苑街分别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所),为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科级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高峰乡、丹桂街和学苑街食品药品监管所各核定行政编制2名,红旗乡食品药品监管所核定行政编制3名。各食品药品监管所分别设领导职数所长1名(副科级)。
 
  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委托自流井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食品药品管理和执法事项。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日常工作由高新区党工委管理,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由自贡高新区党工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后行文任免。
 
  (二)与食品药品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委宣传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宣传引导。
 
  2.与市监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监察局负责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3.与市农牧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牧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市林业局负责对笋竹、干果等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四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做好市管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6.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7.与市城乡管理执法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城乡管理执法局负责对无证经营的饮食摊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执法管理以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理的监管工作。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8.与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学校集体食堂的建设,并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属学校和托幼园所集体食堂的建设与食品安全管理。市民政局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做好养老等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的管理。市外事侨务旅游局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乡村酒店和星级农家乐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9.与市粮食局、市民宗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粮食局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市民宗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准入,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0.与市环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1.与自贡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自贡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自贡质监局,由自贡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12.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广告监测,将违法广告移交市工商局依法处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者的广告违法活动、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需经而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市工商局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行为。
 
  13.与海关自贡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
 
  海关自贡办事处负责打击食品走私,协助商检机构开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海关自贡办事处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的,海关自贡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我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涉及出口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海关自贡办事处。
 
  (三)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的设置。
 
  1.设立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挂市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市内及跨地区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违法大案要案;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抽检以及食品污染物快速检测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咨询;依法查处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发布的不合格产品;负责外省市涉本市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协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0名,领导职数3名(主要负责人高配为副县级,副职高配为正科级)。工勤岗位人员控制数3名。
 
  2.设立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将自贡高新区卫生及食品药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及的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出,新设立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挂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的派出机构,委托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机构原规格不变。承担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职责,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业务指导。原自贡高新区卫生及食品药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自贡高新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为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的派出机构,其管理按现行模式不变。自贡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30名,其中,从原高新区卫生及食品药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划转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名,其余编制由市级调剂解决;领导职数设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工勤岗位人员控制数1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自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自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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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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