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食〔2013〕181号)

   2013-07-09 743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定州市、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定州市、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就餐人数多、人群敏感度高等特点,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排查隐患,切实消除风险,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二、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要目标,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深入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坚决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自查内容包括: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否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转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自查工作进行认真指导,督促学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不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重点内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不足、运转不正常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等问题,要督促学校充分利用放假的有利时机,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分办、督办和结果反馈工作,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一)检查的重点单位。既往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食堂,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或不合格的学校食堂。

  (二)检查的重点品种。畜禽肉及制品、食用油等大宗食品原料,学生饮用奶,高等院校的冷荤凉菜等。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原料采购。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情况,特别是采购畜、禽动物肉类,是否按要求索取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采购和经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二是人员健康。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否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和患病调离制度。三是加工制作。加工制作食品特别是禽类动物肉类、四季豆等食品时是否烧熟煮透;冷荤凉菜制作是否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餐用具清洗消毒是否规范;食品贮存、加工是否能做到生熟分开,做到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四是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四、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在学校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制教育,通过深入学习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推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机制,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值守,及时跟进H7N9禽流感疫情发展动态,发现食品安全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并于2013年9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处或省教育厅思想政治与体育卫生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省教育厅适时对部分地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日



 
地区: 河北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