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发布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豫质监质发〔2003〕11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7月8日
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加强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服务)质量处于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用户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公布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市场认定和消费者认可为基础,以客观准确的量化数据为依据,以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为主体,以政府部门推动、规范、监督为保证的科学认定机制。
第四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标准,择优认定原则;动态管理原则;不收费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省名推委由政府有关部门、中介组织、新闻单位、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省名推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河南省名牌发展战略规划;
(二)根据质量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发布年度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准则和年度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指导目录;
(三)组建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专家库,成立年度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专家组织(专家委员会)和监审组织;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测算;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承担河南省名牌产品的量化认定工作。委托监审组织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量化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省名推委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河南省名牌发展战略实施规划;
(二)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省名推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受委托承担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产品的相关数据在有关媒体公示;
(三)对经过媒体公示的申报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四)设立各个专业专家组,并依据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准则,对本专业申报产品进行量化认定。
第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名推委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三)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战略,重视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的产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年度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指导目录范围内;
(三)按照合法、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五)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企业注册商标范围内;
(六)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
(七)申报产品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且商标所有权属于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第十二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申报产品有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
(五)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建立以质量保证能力、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认可等为主要内容的认定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 各项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一)质量保证能力认定:主要认定企业认证、获奖、质量检验和科技研发、员工素质、服务设施、企业文化等情况;
(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产品(服务)执行标准先进性、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及科技奖励、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总资产贡献率、新产品产值率、企业研发费用和节能减排等情况;
(三)市场竞争力认定:主要认定企业总资产规模水平、申报产品市场占有率、纳税和出口创汇、品牌建设、对市场情况的反应机制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四)消费者认可认定:采用用户满意度调查的方式,主要认定消费者对申报产品(服务)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第十五条 量化分值的设置、不同认定指标权重的分配及综合认定结果的确定等具体事项,由省名推委另行制定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准则予以规定。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程序为:
(一)省名推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通知或公告。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填报《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或《河南省服务名牌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名推委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名推委。
第十七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程序为: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产品的相关数据在有关媒体公示。
(二)对经过媒体公示的申报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三)组织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水平、市场竞争力、消费者认可等指标进行量化认定,形成河南省名牌产品拟定名单,报送省名推委审定。
(四)经省名推委审定通过的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主动接受社会、消费者的监督。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名推委授予"河南省名牌产品"或"河南省服务名牌"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第六章 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八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十九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自行制作、印刷统一的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无误,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二十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品种、规格、型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冒用河南省名牌产品证书或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河南省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如在名牌产品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应向省名推委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当年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 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年应编制一次自评报告,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省名推委。当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不稳定或质量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时,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名推委申请停止使用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自觉维护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检查。对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省名推委撤销相关企业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质量信用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河南省名牌产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参与河南省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律检查和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按本办法组织进行的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豫质监质发〔2003〕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