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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3号)

   2014-02-25 943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盘锦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为预防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盘锦市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均属于地下水水源地。
 
  (一)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情况
 
  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共8处。其中:高升水源地、大洼水源地、石山水源地、兴一水源地、兴南水源地、盘东水源地共6座水源地位于盘锦市境内,台安水源地位于鞍山市台安县,右卫水源地位于锦州市右卫乡。
 
  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范围:高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753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31.26平方公里;石山水源地一级保护区1.507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51.95平方公里;大洼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05495平方公里;兴一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0628平方公里;兴南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05495平方公里;盘东水源地一级保护区0.08625平方公里(详见附件1)。
 
  (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情况
 
  乡镇水源地共14处,分别为:盘山县沙岭镇棠树村、得胜镇三棵树村、胡家镇黑鱼村、陈家镇陈家村、太平镇八间村、太平镇仙水村水源地;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湾村、二界沟镇榆树村、二界沟镇拉拉村、新兴镇育新村、荣兴乡平安河村、新立镇薄家村、清水镇小清村、清水镇小堡子村水源地(详见附件2)。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有关要求为依据,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负总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良好、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乡镇以上水源地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确保百姓喝上放心水。
 
  四、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规范化建设工作
 
  编制和组织实施《盘锦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盘锦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并完成《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自检自查工作报告。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二)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监管
 
  1.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制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项目的实施,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垃圾资源化,畜禽养殖集约化,解决面源污染问题,发展有机农业。
 
  责任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2.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违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其他区域内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及其他审批手续。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3.环境监管。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排查和清除,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源企业档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护。加强油田采油回注水管理,防治回注水超标影响地下水质问题,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责任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环保处。
 
  4.水质监测。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要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严格按照《辽宁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进行主要指标和全指标例行监测、监督监测;同时,卫生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配合部门:县区自来水公司、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供水公司。
 
  (三)强化流动风险源监管
 
  1.严查非法运输、流动污染事件。组织公路部门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公路的维修养护和正常通行;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各县区运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严防机动车泄漏油污污染饮用水源。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易泄露危险品的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确需穿越的,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开具通行证,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2.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在各保护区内的交通干道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打击流动车辆偷排、投放危险废物等破坏饮用水源公共安全活动。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四)确保水厂正常运转
 
  加强辖区内自来水厂的管理,确保水质合格,水厂安全、稳定运行。
 
  责任部门:市住建委、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
 
  (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生活污水的处理。落实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机制,完善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责任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2.生活垃圾的处理。实施专人负责、集中处理,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责任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配合部门:市综合执法局。
 
  3.整治畜禽养殖。对畜禽养殖户和养殖厂进行排查分类,制定粪污无害化处理方案,推动集约化养殖,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
 
  责任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农委。
 
  4.发展有机农业。深入推广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倡导使用有机肥。
 
  责任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农委。
 
  (六)生态修复与建设
 
  1.加强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根据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拆除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房屋或其它违章建筑。
 
  责任部门:市住建委。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补偿措施,发挥林木和草地植被的生态功能,营造生态缓冲区,实现自然保水、保土。
 
  责任部门:市农委。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3.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水源地附近废弃的油井要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增加绿色覆盖,促进地下水层的含氧保护。
 
  责任部门: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七)建立应急机制
 
  1.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同时,要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实行突发事件“月零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每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告水源地保护情况。
 
  责任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2.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保障体系。制定《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监测和指挥系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安排专职人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
 
  责任部门:市政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配合部门: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各县区、经济区及各部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分工见附件3。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县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4),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会办工作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和督查,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管,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及时拨付;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各单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追究责任。适时召开市环境保护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广泛宣传,全社会参与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附件:1.盘锦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明细表(略)
 
  2.盘锦市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明细表(略)
 
  3.盘锦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明细表(略)
 
  4.盘锦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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