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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106号)

   2011-03-07 726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减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保持和促进全市家禽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减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保持和促进全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的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税务、交通、农林、经贸、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要求,免征或减征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孵坊)、加工、冷冻冷藏等企业和个人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相关税费、附加费、建设费、防疫检疫费、管理费等。市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对家禽龙头企业要给予贷款优惠政策。种畜禽生产企业、规模养禽企业、饲养小区家禽生产(含孵化坊)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畜禽养殖生产用水按生活用水价计收。财政部门要保证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二、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为了加强对我市优质种源的保护,保证家禽业生产能力,市财政对2005年12月底产蛋鸡存栏25000套以上的肉鸡父母代种禽场给予补贴。每套种禽市级补贴1元,县级也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配套。补贴对象由县(市、区)农林、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经市农业局、财政局验收后确定。

  三、加强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的协作,确保家禽业可持续发展。龙头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四、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地务必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足额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免疫注射等的需要。加大消毒、免疫、检测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内防外控”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全面提高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能力。

  五、加快推进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各地要以全市加快发展高效外向农业为契机,加快制定推进养殖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做好养殖园区建设的规划及指导工作,全力推进我市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外向化方向发展。

  六、积极做好家禽恢复生产工作,推动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流通。新闻媒体等宣传单位要突出正面报道,引导消费,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促进恢复市场消费。工商、农林、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交易和加工的管理。对持有合法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六年九月一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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