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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收集汇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07 251
核心提示: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收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收集汇总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4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收集汇总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收集汇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收集、汇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审批注册、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应急处置、抽样检验、风险管理等行为。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收集汇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针对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存在问题进行收集、汇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针对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存在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收集汇总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收集汇总工作的组织管理。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市局)负责辖区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收集汇总工作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县局)负责辖区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收集汇总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存在问题包括:
 
  (一) 标准实施效果问题,如实施中存在无用无效、资源浪费,标准存在重复、交叉、矛盾等不合理之处;
 
  (二)标准文本内容问题,如文本表述的准确性、是否存在理解歧义等;
 
  (三)标准指标和技术要求问题,如指标的合理性、实用性、完整性、科学性,技术方法的可操作性、准确性、先进性,以及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质量规格标准、方法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等;
 
  (四)标准执行中的其他问题,如与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性以及标准适用范围等。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内设机构专人负责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存在问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应根据职能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存在问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承担其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食品检验方法和规程在执行中的存在问题。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指标验证、专家咨询等方式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存在问题,逐一填写《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报表》(附表)。
 
  第九条  县局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底前将收集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报表》汇总后报市局。
 
  市局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将收集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报表》汇总后报省局。
 
  省局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将收集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报表》汇总后通报省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存在问题的过程中,对存在较大影响的和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工作,可与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协调会商、立项需求和意见征集等工作相结合。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工作,对收集汇总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反馈。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收集汇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东
标签: 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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