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内质监食发〔2011〕594号)【2014-05-22废止】

   2011-12-27 717
核心提示: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检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检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明确审查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核查行为,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使用

  1.审查员及审查组

  对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经确认合格的审查员,或对新注册且经考核后的审查员,在内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统一备案后,即成为内蒙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

  根据审查员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评审中心不定期地上报审查组长补充名单,对工作成绩优秀,取得10次以上独立审查经验的审查员,经自治区局食品处批准认定为审查组长资质。

  对注册期满的审查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凡经备案的审查员业务上服从自治区食品处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核查任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的监督。按时参加审评中心组织的种类培训及会议,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评审中心建立注册审查员档案库,实施审查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2.核查组的确认

  各盟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在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要组成审查组完成申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审查组长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向盟、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企业现场核查材料。

  二、工作职责

  (一)审查组长的职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应由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富有核查工作经验,具有食品专业特长,熟悉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办事公正、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经内蒙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材料的文审。

  2.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对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分工,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3.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4.组织完成基本符合项的开具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5.代表审查组与企业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6.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7.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有关事项。

  8.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9.及时向盟、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企业现场核查材料。

  (二)审查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负责分工条款和部门的不合格项的起草,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核查的条款和部门的核查质量负责。

  6.服从审查组长的领导,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三、培训与评价考核

  为保证现场核查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性,不断提高审查人员的素质及核查工作质量,评审中心每年结合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

  四、工作纪律

  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如与被派核查企业有任何利益或冲突等影响公正性判断的行为,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2.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核查保证核查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

  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核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国家法规有要求的除外)。

  4.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派核查企业索取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5.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6.不准私自到企业进行核查活动;不准吃请、受贿、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擅自多抽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对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罚。

  五、终止评审员评审工作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查人员,自治区局食品处予以终止其评审员工作:

  1.不认真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不认真遵守本办法的。

  2.不能按照核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核查程序的。

  3.无故不参加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种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的。

  6.有企业投诉审查员有违纪行为且经查事实确凿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内蒙古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