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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牛羊肉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4-10-24 322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牛羊肉市场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牛羊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委办[2014]4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牛羊肉索证索票管理,严防不合格牛羊肉及其制品流入餐桌,全区组织开展为期五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牛羊肉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餐饮单位购进牛羊肉及其制品索证索票率达100%;

  2、餐饮单位购进牛羊肉及其制品台账登记率达100%;

  3、严禁餐饮单位购进病害肉、混合肉、走私肉和证照

  不全、来路不明的牛羊肉及其制品;

  4、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使用添加剂、掺杂使

  假、假冒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牛羊肉使用量大的餐饮单位、火锅店、烧烤店、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二)重点内容

  1、全面调查辖区内使用牛羊肉及其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摸清底数。

  2、检查餐饮单位牛羊肉及其制品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查验购进牛羊肉“两证两章”(检疫、检验证明和印章)。

  3、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掺有其它肉品的牛羊肉及其制品。严禁使用其它动物肉制品代替牛羊肉加工销售。

  4、严厉打击在牛羊肉及其制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清真等违法行为。对查出的“混合肉”、“复合肉”要坚决下架、撤市。

  (三)重点要求

  1、餐饮单位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和屠宰企业采购牛羊肉的,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方相关许可证、购物凭证及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检验证明。

  2、清真餐饮单位采购外埠牛羊肉的,除索取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检验证明备查外,还必须索取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3、餐饮单位购进进口牛羊肉的,其产地必须是与我区签订“HALAL”互认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参考附件2),餐饮单位应当索取“HALAL”认证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各地要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对牛羊肉制品开展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

  三、信息上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牛羊肉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餐饮单位“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注重信息收集和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明察暗访和联合督查工作。

  请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分别于9月、10月、11月5日前报送《餐饮服务环节牛羊肉专项整治统计表》,12月10日前报送餐饮服务环节牛羊肉专项整治小结和专项整治统计汇总表。

  联系人:徐艳玲

  联系电话(传真):0951-6010781

  邮箱地址:saxt@nxfda.gov.cn

  附件:1、餐饮服务环节牛羊肉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月报表)

  2、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互认机构名称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1日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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