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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通知(闽食安办〔2014〕26号)

   2014-10-30 290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食安办、卫生局(卫计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各设区市食安办、卫生局(卫计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学校教学秩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新学期开学后,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各级有关部门、各学校要警钟长鸣,增强责任意识,依照“科学管理、依法依规、明确责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对校园食品安全负总责,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执行餐饮许可制度,学校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二是严格执行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是严把食材采购环节,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制度;四是严格要求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进行操作;五是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加工操作间环境卫生;六是严禁无证餐饮单位向学校供餐;七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传授学生预防食物中毒的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全面加强学校食堂监督管理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加强食堂管理,及时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预防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于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的学校,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学校食堂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加工操作、原料采购贮存、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全面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严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无证照餐饮单位向学校供餐。
 
  (三)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学校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病例要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认真做好病患学生的救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报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及时作出调查结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学校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
 
  (一)各学校要立即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尤其要对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留样等全流程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隐患或操作流程不规范,要立查立改,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会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开展拉网式检查。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将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如发现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5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预防 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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