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4日
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补充和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建立社会监督网络,提升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聘任和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依据本办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范围在全省,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范围在本市、县(区)区域。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社会监督员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全省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一定了解,行为正直,作风正派,熟悉当地情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意识,关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愿意为饮食用药安全工作尽社会责任;
(四)具有发现餐饮服务安全隐患及问题能力,客观地反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能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范围: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社团组织代表;
(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媒体记者,大、中专院校师生,中、小学校教师;
(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
(六)热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其他人员。
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在社会监督员的聘任范围。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信息。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定向聘任三种方式:
(一)个人自荐。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填写《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申请表》,经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定向聘任。对部分具有专业特长人员的聘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初步确定聘任人选,经过考察了解,事先征求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任表》,可直接聘任。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聘任为社会监督员,并颁发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书和《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社会监督员凭《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聘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不定期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进行走访和调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规范企业行为;
(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监管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当地餐饮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面的建议;
(四)对所聘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五)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动态,餐饮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积极参加所聘部门的有关活动,每季度书面或口头向所聘部门反映情况或建议,重要情况,随时反映。
社会监督员落实工作职责时发现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所聘部门反映。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进入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就餐场所、操作加工场所、仓库实施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食品保质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问题;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餐饮服务提供者处获取利益;
(四)自觉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威信和形象,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事情;
(五)监督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等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受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时,由受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交通、住宿、通信等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服务和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培训、日常联系、活动安排等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向社会监督员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情况;
(三)不定期向社会监督员寄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相关文件资料,便于社会监督员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
(四)设立专人,通过互联网、电话及函件等多种方式,及时搜集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五)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真工作、成绩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社会监督员,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符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二年,到期后自动解聘,对于符合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一)自愿退出社会监督员行列的;
(二)身体条件不再适合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
(三)工作不尽职尽责,未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八条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覆盖乡镇农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
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2吋免冠照)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
所属聘请范围的类别 | | 健康状况 | | |||
籍 贯 | | 学历 | | |||
职务 | | 学位或职称 | | |||
工作单位 | | |||||
住 址 | | |||||
联系方式 | | |||||
个 人 简 历 | | |||||
所在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聘请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