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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肥西县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1-06-11 556
核心提示:为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
为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粮油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农发银发〔2007〕2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独资、控股购销企业15家,聘用员工640多人。15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全县宏观调控粮食收购和经营,承担现有国有资产和改制后“老人”的管理,承担着经营性挂账和经营性挂账利息,其中有11家企业欠银行不良贷款。截止2006年底,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账42180万元(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已全部剥离至县粮食局);经营性挂账23632万元,构成因素为:1998年前核定经营性挂账9803万元,2003年核定经营性挂账2805万元,2003年审计差10160万元(主要是改制成本及库存损耗等)、2004年经营亏损864万元;经营性挂账欠农发行利息10624万元。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发挥企业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实现集约化经营,做大做强;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债务不悬空;有利于规范操作,节约时间和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经营秩序不乱;有利于政府统一领导和多方协作。
 
  (二)基本目标。以创新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目标,通过规范化、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重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做大做强。
 
  三、改革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组织。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法制办、监察、财政、国税、地税、人行、国土、劳动、审计、工商、农发行、质监、粮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关闭清算组,认真开展清算工作。
 
  (二)组建肥西县粮源有限公司。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能为:负责承担拟关闭购销企业政策性贷款;负责承接拟关闭购销企业托市粮食的管理;负责承接拟关闭企业政府划拨土地转入的管理;负责对拟关闭企业内退、协保、离退休、军转干部等各类“老人”的统一管理;负责对重新组建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负责承担政府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业务。
 
  (三)对现有19家国有购销企业进行改革。关闭城关、上派、丰乐、花岗、山南、金牛、官亭、小庙、高刘、储运、恒丰、禾丰等12家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加上县政府2007年10月同意撤销的三河、城西、五十埠、县粮食购销公司等4家企业,此次共关闭、撤销16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留国储库、禾源、广吉购销公司等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关闭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托市粮权使用和内退、协保、离退休、军转干部等“老人”的管理,划转县粮源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
 
  (四)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我县是粮食主产区和农业大县,为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市场布局和调控的需要,依据《公司法》,重新组建8个国有控股公司。新组建的公司由县粮源公司以收购关闭企业的部分有效资产投入并控股。县粮源公司应集中有效资产,公开、依法参股。同时,积极鼓励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新组建控股公司按国有股不低于51%,企业管理层、员工参股力争达30%以上,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其他社会自然人股力争达10%,真正实现产权形式多元化。条件成熟后国有资本减少持股比例。县粮源公司按投入的资产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新组建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新组建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产生公司管理层,实行全新的人事用工管理制度。新组建公司人员聘用坚持上岗必须参股、参股未必上岗和职工与企业双项选择的原则,受聘人员要与新公司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按《劳动法》规定确定。
 
  (五)依法上报。依照有关程序规定,上报改革方案和关闭手续。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划转政策性粮食和贷款。将拟关闭企业的政策性粮食和贷款全部划转到县粮源公司,划转后由县粮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二)结清市场化经营业务。拟关闭企业与农发行结清新发生的流转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
 
  (三)划转土地使用权。拟关闭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统一划拨粮源公司管理使用。
 
  (四)清算组接管关闭企业。
 
  1、注销相关证照。注销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贷款证、撤销银行存款账户、注销企业法人代码证,指定专人负责接管注销企业的资产、账务,保管注销企业的公章、档案,在县农发行建立关闭企业清算组账户。
 
  2、清产核资。对关闭企业种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登记、核对、查实。在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的基础上,编制注销改制日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关闭企业清算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3、资产评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以外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4、清算审计。在资产评估、清产核基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关闭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净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界定。
 
  5、处置企业资产。将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行依法公开处置。
 
  6、测算安置改制前各企业内退、协保、离退休、军转干部等“老人”和企业改革历史遗留费用,其费用即为此次粮食企业改革成本。
 
  7、制定清算方案。各清算组根据企业资产处置收入,按优先支付清算社保和安置改革前各企业内退、协保、离退休、军转干部等“老人”、各类历史遗留费用的原则,制定清算方案,保证有一定的现金量归还农发行不良贷款。
 
  8、提交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分配。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改制后新组建的购销企业,县农发行及时为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和结算服务,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大力开展优质粮订单业务,发展产业化经营,促进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二)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粮食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税收优惠。
 
  (三)对在改革过程中粮食企业依法变现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支付粮食企业改革成本。
 
  (四)对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房产、土地证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提供服务,减免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在为新组建公司办理企业登记过程中,落实企业改革优惠政策。
 
  (五)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要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注册、鉴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要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六、加强协作,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县农发行、财政、劳动、审计、工商、税务、人行、国土资源、房产、质监等部门及中介机构应大力支持,尤其是县农发行要全面参与和通力合作,加强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短期内完成。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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