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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监发〔2011〕169号)

   2013-04-19 299
核心提示: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问题突出产品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对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问题突出产品后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不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督办,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挂牌督办”的落实和报告等事项。

  第三条 产品质量出现以下问题之一,实行“挂牌督办”:

  (一)省级以上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

  (二)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有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质量问题;

  (四)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经调查问题属实;

  (五)出现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问题。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处依照职责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质监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省质监局向市质监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产品质量监督处在省质监局网站的本处子网站中,建立“挂牌督办”专栏,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市质监局责令产品生产者限期改正;

  (四)市质监局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五)经市质监局审核,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已落实整改责任、复查合格的,向省质监局上报后处理结果;

  (六)经省质监局审核,达到整改效果的,解除督办。

  第五条“挂牌督办”通知书主要内容有:

  (一) 企业名称;

  (二)产品质量问题;

  (三) 承办单位;

  (四) 办理期限。

  第六条 市质监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三) 审核、批准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的报告并监督处理,受理并审核整改报告,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四)受理复查申请并依法组织抽样复查;

  (五)依法对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事项;

  (七) 上报后处理报告。

  第七条 市质监局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办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办结,完成督办事项一般不超过60日。产品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或复杂疑难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满10日前向省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八条 对省质监局督办的事项,办理单位实行专报制度,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在督办期间,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有关情况。省质监局有关处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有关职能机构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存根)
                (   ) 质监   号

企业名称
产品质量问题
督办处室
承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督办处室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
             (   ) 质监   号

企业名称
产品质量问题
确定挂牌督办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时限
督办部门
督办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
备 注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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