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问题突出产品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对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问题突出产品后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不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督办,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挂牌督办”的落实和报告等事项。
第三条 产品质量出现以下问题之一,实行“挂牌督办”:
(一)省级以上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
(二)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有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质量问题;
(四)省级以上监督检查的产品,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经调查问题属实;
(五)出现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问题。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处依照职责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质监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省质监局向市质监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产品质量监督处在省质监局网站的本处子网站中,建立“挂牌督办”专栏,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市质监局责令产品生产者限期改正;
(四)市质监局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五)经市质监局审核,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已落实整改责任、复查合格的,向省质监局上报后处理结果;
(六)经省质监局审核,达到整改效果的,解除督办。
第五条“挂牌督办”通知书主要内容有:
(一) 企业名称;
(二)产品质量问题;
(三) 承办单位;
(四) 办理期限。
第六条 市质监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三) 审核、批准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的报告并监督处理,受理并审核整改报告,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四)受理复查申请并依法组织抽样复查;
(五)依法对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事项;
(七) 上报后处理报告。
第七条 市质监局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办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办结,完成督办事项一般不超过60日。产品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或复杂疑难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满10日前向省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八条 对省质监局督办的事项,办理单位实行专报制度,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在督办期间,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有关情况。省质监局有关处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有关职能机构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存根)
( ) 质监 号
企业名称 | |
产品质量问题 | |
督办处室 承办人意见 | 年 月 日 |
督办处室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局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
( ) 质监 号
企业名称 | |||
产品质量问题 | |||
确定挂牌督办时间 | 年 月 日 | ||
办理时限 | |||
督办部门 | |||
督办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