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生猪屠宰厂(场)行政审批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审批指南》,供各地审批新建生猪屠宰厂(场)时参考。
2017年6月21日
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审批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生猪屠宰厂(场)行政审批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供各地审批新建生猪屠宰厂(场)时参考。
一、本指南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迁址重建、原址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的审批和停产超过180天生猪屠宰厂(场)恢复生产的重新验收。
二、新建生猪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应当先按照《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自查表)》进行自查,认为符合设立标准的,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提交材料包括:
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停产复产企业)
5.厂(场)平面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
6.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及工艺说明
7.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书(委托处理的)
8.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考核合格证编号信息)
9.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
10.近6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材料审查时,将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核对无异的,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意见、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
现场审核时,可从河南省畜牧局公告的《河南省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专家名单》(另行公布)中选择现场审核专家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按照《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自查表)》逐项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由3人以上奇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现场审核符合《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自查表)》规定标准的,给予申请人签发行政许可文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五、现场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签收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签发的行政许可文件抄送省畜牧局备案。
六、停产企业复产前,应当先按照《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自查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设立标准的,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报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南第三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符合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书面通知其恢复生产。不符合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联系人:省屠宰办 赖葆春 0371-65778997
附件:1.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书
2.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材料清单
3.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自查表)
4.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报告
5.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审批表
附件1
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畜牧局制
申请人 | |||||
详细地址(村/街门牌号、经纬度)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手机号码 | 传真号码 | ||||
电子邮箱 | 企业网址 | ||||
申请事项 | 设立□ 迁址重建□ 原址改扩建□ 更名□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工商注册登记号 | 企业登记类型 | ||||
设计屠宰规模 (万头/年) | 经营方式 | 自宰□ 混宰□ 代宰□ | |||
总投资(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
占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待宰间面积(㎡) | 屠宰间面积(㎡) | ||||
隔离间面积(㎡) | 急宰间面积(㎡) | ||||
预冷间面积(㎡) | 分割间面积(㎡) | ||||
官方兽医 办公室面积(㎡) | 寄生虫检验室 面积(㎡) | ||||
检验人员办公室 面积(㎡) | 实验室面积(㎡) | ||||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数量 | 依据 |
1 | 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书 | 1 | 行政许可法 |
2 |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 | 1 |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认定屠宰规模 |
3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先照后证 |
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1 | 《条例》第八条第(七项)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 1 |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
6 | 厂区平面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 | 1 |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
7 | 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及工艺说明 | 1 | 《条例》第十一条 |
8 | 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书(推广委托处理) | 1 |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国办发〔2014〕47号 |
9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考核合格证编号信息) | 1 |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 |
10 | 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 |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 |
11 | 近6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 | 1 |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
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1 | 行政许可法、企业设立 |
附件3
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表(自查表)
企业名称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标准 | 结果 | |
1 | 平面 布局 与环 境卫 生 | 平面 布局 | 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物理隔离设施。 | |
*2 | 生猪、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 | | ||
3 | 生猪、废弃物运送与成品运送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 ||
*4 | 活猪进厂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 | ||
5 | 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开。 | | ||
6 | 清洁区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等建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上风侧。 | | ||
7 | 环境 卫生 | 厂区有围墙,路面及场地要硬化,平整、无积水。 | | |
8 | 厂区内建筑物周围、道路两侧空地绿化。 | | ||
9 | 厂内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 | | ||
10 | 生猪接收处等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 | | ||
*11 | 建筑 与生 产设 施 | 宰前 设施 | 有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官方兽医办公室 | |
12 | 卸猪站台设置机械式协助平台,并高出地面0.9-1.0m。 | | ||
13 | 赶猪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1.5m,坡度小于10.0%。 | | ||
14 | 验收间设在卸猪站台附近,地磅四围设置围栏,磅坑内设地漏。 | | ||
15 | 待宰间容量:按(1.0-1.5)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计)。每头猪占地面积按(0.6-0.8)㎡,不包括赶猪道。 | | ||
16 | 待宰间夏季通风良好,冬季光照充足,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高度不低于1.0m,原则上不高于1.4m。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坡度大于1.5%,内设饮水设施。 | | ||
17 | 隔离间靠近卸猪站台 ,设在待宰间内主导风向下风侧 | | ||
18 | 隔离间面积:Ⅰ、Ⅱ级屠宰车间按班宰量0.5%~1.0%的头数计算,原则上每头不小于1.5㎡;Ⅲ级屠宰车间的原则上不小于3.0㎡。 | | ||
19 | 建筑 与生 产设 施 | 宰前 设施 |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的赶猪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1.5m,两侧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小于1.5%,并坡向排水沟。 | |
20 |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Ⅰ、Ⅱ级屠宰车间按(0.5~1.0)h的屠宰量计算;Ⅲ级屠宰车间按1.0h屠宰量计算。 | | ||
21 |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2个隔间,每个隔间与赶猪道相连,走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1.2m。 | | ||
*22 | 屠宰 设施 | 屠宰车间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或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办公室等。车间内各加工区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注:清洁区包括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分割加工和包装等场所。非清洁区包括待宰、致昏、放血、烫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等场所。 | | |
23 | 屠宰车间面积:Ⅰ级屠宰车间平均每头建筑面积为1.2-1.0㎡;Ⅱ级屠宰车间平均每头为1.5-1.2㎡;Ⅲ级屠宰车间平均每头为1.8-1.5㎡。 | | ||
24 | 屠宰车间单层净高不低于5.0m,车间柱距不小于6.0m。 | | ||
25 | 致昏前赶猪道坡度不大于10.0%,宽度以通过1头猪,墙高不低于1.0m。 | | ||
26 | 刺杀放血区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5m,沥血时间不少于5min。 | | ||
27 | 烫打毛、燎毛、抛光区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3m。 | | ||
28 | 胴体加工区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 | ||
29 | 片猪肉存放及运输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 | | ||
30 | 放血槽或集血池不渗水、耐腐蚀,表面光滑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 | ||
31 | 烫池部位设天窗或排气设施,必要时设置驱雾装置。烫毛生产线与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 | | ||
32 | 车间内设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通风口装有纱网或耐腐蚀、便清洗消毒的网罩。 | | ||
33 | 屠宰车间地面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不小于2.0%。 | | ||
34 | 建筑与生产设施 | 屠宰 设施 |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光滑平整,采取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连接处密封。屠宰车间墙裙高度不低于3.0m。 | |
35 |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阴阳角为弧形。顶棚或吊顶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平整简洁,没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设过密的次梁。门窗采用密封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无窗台设计或内窗台成向下倾斜45度斜坡。 | | ||
36 | 产品与半成品通过的门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宽度不小于1.2m。 | | ||
37 | 车间内有防蚊蝇、虫、鼠进入的设施 。 | | ||
38 | Ⅰ、Ⅱ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间单独设置门直通室外。 | | ||
39 |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原则上单向不小于1.5m,双向不小于2.5m。 | | ||
*40 | 寄生虫检验室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面积符合检验需要。 | | ||
41 | 副产品加工设施 | 副产品心肝肺、胃肠、头蹄尾等加工间分别隔开。 | | |
42 | Ⅰ、Ⅱ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采用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设备。Ⅲ级的肠胃加工间应设置工作台、池等设施。 | | ||
43 | 头、蹄、尾加工间设浸烫池、脱毛机、清洗机(台)及刮毛台。 | | ||
44 |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光滑、不渗水,易清洗消毒。 | | ||
45 | 清洗 消毒 卫生 设施 | 屠宰间入口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 | | |
46 | 更衣室配更衣柜,室内设有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 | ||
47 | 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的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 | | ||
48 | 屠宰车间入口处、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非手动式洗手设备、配备干手设施。 | | ||
49 | 车间内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管。 | | ||
50 | 清洗用热水温度不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低于82℃。 | | ||
51 | 建筑与生产设施 | 清洗 消毒 卫生 设施 | 车间内应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高压(水压 8-12bar)冲洗设备和软管,且各软管接口间距不大于25.0m。 | |
*52 | 车间内的各检验操作区、刺杀放血、预剥皮、雕圈、取内脏等操作区,设置冷热水管、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 | | ||
53 | 加工用水的管道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直接插入污水液面。 | | ||
54 | 建筑与生产设施 | 排水 设施 | 待宰间及回车场洗车台地面设有收集冲洗废水的明沟。 | |
55 | 排水采用明沟或浅明沟。明沟出水口设有金属格栅,并有防鼠、防臭设施。 | | ||
56 | 非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设置带盖明沟,肠胃加工间采用明沟;清洁区轨道下面设置浅明沟,沟底部呈弧形,上面盖有防锈的箅子。 | | ||
57 | 副产品加工间废水出口处设置隔油器,上加移动密封盖板。 | | ||
58 | 排水沟与室外排水沟连接处设水封装置,高度不小于50mm。 | | ||
59 | 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 | ||
60 | Ⅰ、Ⅱ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小于250mm;Ⅲ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小于200mm;输送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小于300mm。 | | ||
61 | Ⅰ、Ⅱ级屠宰间室外排水干管管径不小于500mm;Ⅲ级屠宰间室外排水干管管径不小于300mm;输送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小于300mm。若为明沟,须有盖板。 | | ||
62 | 实验室 | 建有实验(化验)室,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具备开展水分、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违禁添加物、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检测能力 | | |
63 | 冷却间 | 安装有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配备封闭式车辆发货口。 | | |
*64 | 生产 设备 | 屠宰生产设备 | 成套设备基本配置(与产能匹配、能满足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相关要求):致 昏、烫毛、剥皮(不采用剥皮工艺的除外)、脱毛、燎毛、劈半、胴体清洗、副产品加工(猪头、猪蹄烫毛打毛)等设备、工器具消毒装置、沥血轨道、同步检验线等 | |
65 | 生产 设备 | 检验 设备 |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并能正常运行。 | |
*66 | 屠宰车间各检验操作点(头部、体表、内脏、初验、复验等)设有检验踏脚台,踏脚台长度、高度适合检验操作需要。 | | ||
67 | 各检验操作点照度不小于500Lx。 | | ||
68 | 胴体复验处或预冷间设置兽医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 | ||
*69 | 设有病猪检验分支轨道。安装有控制生产线运行的急停报警开关装置和装卸病猪的器具。 | | ||
70 | 寄生虫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如显微镜);清洗、消毒、刀具等设施。寄生虫检验工作台面照度不小于750Lx。 | | ||
71 | 运输 工具 | 生猪和生猪产品分别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输生猪产品应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 | | |
*72 | 急宰、无害 化处 理设 施设 备 | 有急宰间,急宰间宜设置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 | |
*73 | 建有无害化处理间的,需单独设置,并配备有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未建无害化处理间的,需委托处理,必须建暂存设施,并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书。 | | ||
74 |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2.0%,出入口处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或消毒垫,且与门同宽。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设有冷、热水管及消毒用热水管。 注:委托处理的,此项除外。 | | ||
*75 | 从业 人员 | 从业 人员 | 从事生产、检验(化验)和管理的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
*76 | 检验 人员 |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 | | |
77 | 配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兽医或卫生检验专业的实验室检验人员。 | | ||
78 | 其他 | | 厂区内不得饲养生猪以外的动物。 | |
注:1、序号前带*的为关键项,不带*的为一般项。总共78项,其中关键项13项、一般项65项。
2、结果评定标准: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一般项80%符合者方可通过现场验收。
3、屠宰厂分级:Ⅰ级屠宰车间是指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屠宰车间120头/h(含120头/h)-300头/h;Ⅲ级屠宰车间70头/h(含70头/h)-120头/h以上;每班按7h屠宰量计。根据屠宰厂设计规模或生产线采购合同,确定该屠宰车间级别。
附件4
河南省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现场审核报告
企 业 名 称 | ||
企 业 地 址 | ||
审 核 类 型 | [ ] 新建 [ ] 原址改扩建 [ ] 迁址重建 [ ] 复产 | |
审 核 时 间 | ||
结果评定:受 局委派,检查组按照新建生猪屠宰厂现场审核表,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结论如下: 发现关键项 共 项不符合。发现一般项 共 项不符合,不符合率为 %。 该企业通过现场审核[ ] 该企业未通过现场审核[ ] | ||
审核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企业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5
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审批表
申 请 人 | ||||
详细地址 | ||||
申请事项 | 设立□ 迁址重建□ 原址改扩建□ 更名□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形式审查意见 | 审核通过□ 审核未通过□ (盖章) 年 月 日 | |||
专家组现场 审核意见 | 审核通过□ 审核未通过□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处 理 意 见 | 同意报政府批准发证□ 不同意报政府批准发证□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 同意发证□ 不同意发证□ (盖章) 年 月 日 | |||
屠宰证书 签 发 | 屠宰代码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