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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1〕30号)

   2011-02-14 480
核心提示:  福州市、莆田市、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

  福州市、莆田市、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乳制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21号)精神,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驻厂监督工作,统一驻厂监督项目和内容,保证驻厂监督工作质量,现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实施驻厂监督工作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要建立并落实对生产企业的驻厂监督制度,设区市质监局应加强对县级局驻厂监督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六个到位。

  (一)驻厂人员要到位。成立县级质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驻厂监督工作组,派驻人员数量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周期和生产计划等确定,但应保证每个生产班次不少于1~2人。抽调的驻厂监督人员应熟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具有较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实施驻厂前,应将驻厂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生产企业。

  (二)工作职责要到位。要制定驻厂监督工作职责,确保对企业的原料采购查验自检、生产过程控制、出厂产品自检、生产加工环境以及原料和产品的监督抽查等各项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三)工作方案要到位。要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生产状况、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驻厂监督工作方案,明确驻厂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及人员交接程序等。

  (四)人员培训要到位。要组织驻厂监督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办通知》、《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驻厂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企业配合要到位。要协调企业解决驻厂监督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提供必要的质量管理文件、生产技术文件、企业标准和生产计划,确定与驻厂监督组的联络人员。

  (六)监督检查要到位。要建立驻厂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县级质监局每季度要对驻厂监督人员的到位及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设区市局每半年要对驻厂监督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考核记录要建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驻厂监督检查措施

  驻厂监督检查措施包括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抽样和常规监督检查。

  (一)专项监督检查。指对企业每生产班次必须进行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及内容见附件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专项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表》)。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对进厂原料的把关、出厂产品的自检和重要生产环节的控制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表》每生产班次记录1份,经驻厂监督人员、企业当班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

  1.对企业进厂原料把关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采购的每一批次生鲜乳和原料乳粉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生鲜乳采购自取得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奶站,乳粉原料为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的国内乳制品企业所生产或为境外企业所生产但已经检验检疫合格。

  ⑵ 生鲜乳有奶站提供的合格检验报告和交接单,乳粉原料有生产企业提供的含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的合格检验报告(国内企业生产的乳粉,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满足乳粉审查细则规定)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乳粉)。

  ⑶ 对采购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企业已按规定进行了包括三聚氰胺项目的检验,且自检合格。

  ⑷ 原辅材料的采购、查验、入库已建立可追溯台帐记录,且相关资料已建档。

  ⑸ 采购的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材料按规定采取了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

  2.对重要生产环节控制情况的检查要求。主要包括6个方面:

  ⑴ 投料使用的生鲜乳和乳粉原料是否已经查验、自检合格。

  ⑵ 投料环节是否建立了可追溯台帐记录。

  ⑶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管理是否符合规范。

  ⑷ 生产场所和员工的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⑸ 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⑹ 生产环节关键控制点的管理、产品的防护和工具、设备等的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3.对出厂产品自检情况的检查要求。主要检查企业拟出厂销售的每一批次产品是否都进行了自检,自检项目是否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细则规定,是否合格(特别是三聚氰胺项目)。

  (二)监督抽样。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按不低于15%批次数的比例,出厂产品按每品种每周1批次的要求抽样,送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样品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由企业抽样。抽样时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一式三份,经抽样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一份随样品送质检机构,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备查。

  (三)常规监督检查。依据《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10〕437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要求,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每月1次,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及内容见附件2《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三、严格落实监督检验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驻厂监督工作职责。驻厂监督人员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查验合格的原料,不准企业投入生产;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准企业出厂销售;监督过程中,对有疑问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产品要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发现生产企业在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中有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要对问题进行记录,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依法应当进行查处的,要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把好原料及产品检验关。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产品监督检验的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乳品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工作,第一时间安排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乳品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在乳品原料及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报告省局食品处,并通知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和设区市局;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局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

  四、其他要求

  (一)县级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驻厂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内容包括驻厂监督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方案、考勤记录、专项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记录表、抽样记录、整改通知书、案件调查处理资料、企业整改材料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驻厂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泄漏企业的生产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2011年1月25日前,县级局应将驻厂监督人员名单及工作方案报设区市局及省局食品处。自2011年2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驻厂监督工作情况(格式见附件3)报送当地政府及设区市局、省局食品处。

  联系人:黄传水,电话:0591-88528377。

     附件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专项监督检查表.doc

     附件2: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doc

     附件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情况汇总表.xls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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