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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忻政办发[2007] 139号)

   2011-04-29 387
核心提示: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山西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山西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安排,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时间安排
 
  2007年8月下旬至2007年12月底。
 
  三、整治重点
 
  一是重点产品。主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二是重点单位。主要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等生产经营相关企业。三是重点区域。主要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包装标识等制度,逐步推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 “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由市县区农业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大对酒类生产企业、作坊式加工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在酒类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非法使用添加剂及滥用、伪造标识、标注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由市县区质监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由市县区工商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严格卫生许可。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大、中、小型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由市县区卫生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挂靠经营、过票销售、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和取缔猪、牛、羊的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由市县区商务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水泥、化肥、农药、煤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15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5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由市县区质监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出口食品包装材料及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由市县区商务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这次专项整治,由忻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机关、企业、店铺。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证扩大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经费,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把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做出部署,及时掌握情况,及时督促检查。要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的《质量及打假责任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存在“死角”、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集中制订修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质量监督,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情况。
 
  (五)加强督查,推动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落实重大工作部署和采取重大行动等方面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行动统一,步调一致。县(市、区)领导组要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六)建立报告制度。要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区)政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每周要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电子邮箱:xinzhou-jdk@163.com,传真:2027520。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认真进行汇总,并将重大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政府质量立省领导组办公室。


 
地区: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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