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确保我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进行,现就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市、县(区)粮食生产积极性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区实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三)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放开后,要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发展多种市场主体规范入市,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四)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一般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主要粮食品种适时出台指导价,防止粮价暴涨或暴跌。
(五)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鼓励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参股、入股投资建设粮食批发市场。突出抓好银川等城市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粮食生产大县和小杂粮等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探索发展粮食期货市场。
三、继续完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六)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见(试行)》(宁党发[2004]8号),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并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
(七)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而且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在体制和机制上实现大的突破,更好地发挥国有控股或参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自治区储备粮经营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承包、转制。国有粮库产权处置,须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龙头企业带动和名牌带动战略,扶持加工、销售优质米、优质面、优质油的强势龙头企业,带动“粮食订单”发展。加快宁夏粮食产业集团组建步伐,使其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九)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遗留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中未消化的财务挂账,在延长的5年过渡期内,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本金在剔除2003年自治区已安排2亿元资金外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经营性挂账可以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上划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公司,购销公司以这部分挂账资产作为股权,行使对挂账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分享挂账企业的收益,并以这部分收益支付挂账利息和消化挂账本金。从2004年起,如因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政策,对自治区授权经营的粮食购销企业,造成亏损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年一清的办法予以解决,原则上不再积累挂账。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储备粮食和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供应。对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自治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及政策性业务供应的粮食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有资质的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应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二)国有、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十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准入条件,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核。
(十四)强化粮食市场管理。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供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十五)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质量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切实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
(十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按照人均50公斤的粮食储备量,自治区储备粮储备规模确定在5.7-6亿斤之间。自治区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储备库及代储库接受自治区委托,具体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依照法规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仓储、质量实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在地方的直属库和自治区储备库的各种资源,把储备粮的吞吐与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以市场运作的形式实现供需平衡和确保粮食安全。
(十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应急机制。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主要粮食品种供求变化和市场价格监测与预警制度,建立自治区粮食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对粮食主要品种的国际、国内、区内供求变化和市场价格进行及时监控,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走势信息,为宏观决策、企业经营和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服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要求,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区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
(二十)加快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监管和标准体系。加强和完善粮油质检体系建设,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检验检测。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二十一)明确市县(区)长的粮食工作责任。各市、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川区粮食主产市、县(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山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二是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调控,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四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五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二十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困难企业可以按此幅度减、免、缓。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四)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二00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