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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南宁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07-08 989
核心提示: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按照自治区水产畜
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桂渔牧发[2014]22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南食安委发[2014]1号)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特别是做好第45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及测试赛(全国体操锦标赛)期间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保障工作,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南宁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4年南宁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南宁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南宁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南宁市2014年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南宁市2014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南宁市2014年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南宁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桂渔牧发[2014]22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南食安委发[2014]1号)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特别是做好第45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及测试赛(全国体操锦标赛)期间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保障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检打联动,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2014年工作目标
 
  (一)辖区内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保持98%以上。 2014年计划监测水产畜牧产品样本39995批次,其中:1、自治区监测任务:水产品例行监测144批次、县级快速检测260批次;畜牧产品例行监测145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560批次。2、市本级任务:水产品例行监测236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0批次;畜牧产品动物组织和尿液监测总量37530批次。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测抽查阳性样本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9%、95%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入行业自律公约达到100%。
 
  (四)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阳性样本查处率100%。
 
  (五)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检查率达到100%,对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六)续建2013年水产畜牧质量食品安全示范县(区)1个(武鸣县);2个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办事处(乡镇):西乡塘区华强街道办事处、青秀区伶俐镇;示范单位20家(户),其中禽畜17家,水产品3家,屠宰场 1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区、市、县、乡四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 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加强认证后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技术支撑,健全检验检测体系。
 
  1.推进乡镇速检快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全市乡镇快速检测装备配备覆盖率60%。开展市、县级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跟班培训和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演练活动,提高检测检验技术能力。
 
  2.提升企业自检实验室的检测水平。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加强自检室建设,指导企业开展自检,开展兽药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验能力比对,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准出关。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我局及同级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五)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完善兽药GSP管理软件系统、屠宰检疫环节“电子出证”系统,建立养殖环节“物联网”监管系统,三个系统整合构建成立“南宁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挥中心”。“中心”利用网络技术,采用大型液晶显示屏,电子地图等直观展示方式,实时显示全市三套系统监控动态,实现水产畜牧产品从源头(投入品)到养殖到上市(屠宰)的远程监控,构建市、县、区三级的预警预报网络,实现检测数据、风险防范信息实时报送和资源共享。
 
  2.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年底力争80%的企业全部实行条码管理。二是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在监管示范县实施养殖监管软件安装使用,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试点。三是整合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行的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3.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支持,加大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监管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辖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不如实记录生产台帐、不按要求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企业,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通过媒体公布撤消资格。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 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检验检疫等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 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兽医医政药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防疫检疫监督科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开展全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此项专项整治由我局渔业渔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清确保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部门依法履职的重大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勇于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单位,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好各层级属地监管责任。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与编制、发改、财政、商务、食药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开发区)每月2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及累计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见附件1),月报表通过电子邮件报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产品安全监测科)汇总,再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产品安全监测科)于第月5日前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各县(区、开发区)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以纸质文件(扫描)及电子文档双报送发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联系方式: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产品安全监测科)
 
  联系人:陆忠础,联系电话:3122500
 
  电子信箱:nnsjczdk@163.com;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邓积斌 电话:0771-5712191 (传真)
 
  电子信箱:abc444444@163.com
 
  附件:1.2014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当月及累计)
 
  2.南宁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南宁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4.南宁市2014年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南宁市2014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6.南宁市2014年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2
 
  南宁市201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饲料以及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饲喂牲畜的违法行为,根据《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筹备第45届世界体操锦标赛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细案》要求,制定 2014年世锦赛“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瘦肉精”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认真查找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依法从严惩治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瘦肉精违法添加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具体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规模养殖场备案率达到100%;规模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达到100%;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入行业自律公约达到100%;“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达到100%。饲料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不购、不存、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承诺书达到100%。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环节整治。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年度备案审核把关,督促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产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面向全行业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GSP经营企业应当加入行业自律公约,此项工作由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负责。
 
  (二)养殖环节整治。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应当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活畜出栏时养殖场(户)应当对“瘦肉精”进行检测并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讲、短信提醒等各种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开展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的活动;发放法律告知书的同时,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对限期内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建立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档案,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收购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抓好入场监督查验工作,严把生猪入场关。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联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生猪移动。组织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培训,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快速溯源追踪和信息及时报送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瘦肉精”安全事件。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4年4月)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5月-2014年12月)
 
  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饲料兽药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及时向公安、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制售线索。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以及兽药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四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我市局将对全市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立即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总结阶段(2014年11月上旬)
 
  制定监管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中“瘦肉精”监管工作本级政府已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抽查。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查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针对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加大抽检力度。要强化“检打联动”,对不合格样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线索和饲料、尿液、肉品等样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要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要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展,及时向我局报送案件查处情况。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人员、条件和经费等困难,积极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增加投入。
 
  (五)健全长效机制。在集中开展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监督落实养殖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普及“瘦肉精”基本常识,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加强监管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会同相关部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能。
 
  附件3
 
  南宁市2014年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兽用抗菌药物的管理,促进兽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不断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强化兽药安全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监管。各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
 
  (二)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完善兽药使用档案。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贯彻实施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兽药GSP认证工作。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指导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采购审核、进货验收、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和记录档案。净化兽药市场,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物市场清理整顿,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禁兽药经营企业将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在畜禽养殖环节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
 
  (五)加强抗菌药物残留监测。将抗菌药物残留监测纳入全年例行监测计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畜产品中抗菌药物残留的监测。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月-11月)
 
  1、自查自纠。根据本方案和本辖区具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查处。
 
  2、检查指导。对辖区内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总结上报。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并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将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报我局。联系人:苏方平,电话:0771- 5712191,邮箱:yzk191@163.com.
 
  五、工作要求
 
  兽用抗菌药物直接关系着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三要严格执法,在整治活动中采取重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四要规范执法,认真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查取得实效。五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有力、有序地推进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兽用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水平。
 
  附件4
 
  南宁市2014年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南食安办[2014]7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违法行为,净化我市肉品市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严厉查处出售、运输、储存、销售和加工病害猪肉的各个环节,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确保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尽快熟悉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理顺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同级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从屠宰源头上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力度。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私宰窝点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彻底捣毁查获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
 
  (二)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
 
  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非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行为
 
  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场(点)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在私屠滥宰点进行检疫,坚决杜绝在定点屠宰场外为私屠滥宰猪肉盖检疫章。要监督定点屠宰场(点)严格执行生猪入场(点)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场(点);要监督定点屠宰场(点)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联合其他部门,严肃查处冷藏、运输和经营病害猪肉行为,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要全力配合商务、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整治要求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梁兆强局长任组长,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曹宇俊副局长、蒋建议副调研员任副组长,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局有关科室、以及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防疫检疫监督科,主要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具体工作,重点抓好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14年4月5日前,宣传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11月30日,落实整治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2014年12月10日以前,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对各自的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将工作情况上报整治办。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立即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联系电话:5873836
 
  (四)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把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安全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现肉品安全问题或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5
 
  南宁市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法加强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4年南宁市生鲜乳监管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精心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成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兆强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副组长:曹宇俊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成  员:张  超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与饲料科科长
 
  潘志文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  兵    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局机关畜牧与饲料科,办公室主任由畜牧与饲料科张超科长担任,局机关畜牧与饲料科负责组织协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牵头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生鲜乳和奶畜饲料抽检覆盖面和频次,依法严厉打击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要求对奶牛养殖场(小区)、生鲜乳收购站及生鲜乳运输车的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生鲜乳和奶畜饲料质量安全违规查处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两证”的清理整顿与规范
 
  继续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的清理整顿,本着“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的监管、扶持和指导。认真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严格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的市场准入,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与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核发工作的检查督导,推进生鲜乳收购、运输流程的标准化管理。
 
  (二)“两证”信息备案
 
  各县区对新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要应时把核发的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我局备案,整改、审核以及关停信息也应及时上报我局。
 
  (三)日常监管
 
  要求各县区分别于4月、5月、6月、8月、9月、11月底到辖区内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生鲜乳收购站检查1次;全年至少检查生鲜乳运输车二次。每次填写检查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留受检方,一份留县区主管部门,一份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检方在检查中被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指导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建立台帐,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全程追溯。
 
  生鲜乳生产环节主要检查规模养殖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相关人员健康证明,养殖场的生产、收购、诊疗、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等档案记录材料。
 
  生鲜乳收购环节主要检查生鲜乳收购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的制冷和贮存条件、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生鲜乳分户留样情况、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等,以及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及运输记录等记录。
 
  生鲜乳运输环节主要检查生鲜乳准运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运输车辆卫生情况、奶罐隔热保温和密封等贮存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生鲜乳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明确分管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落实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人员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于2014年4月10前将瞎区内生鲜乳质量安全具体负责人报至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产品安全监测科。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凡在养殖、生鲜乳收购站环节发现有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人用药品或监督抽检生鲜乳、奶牛精饲料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被查处企业进行连续两次以上跟踪抽检,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强化监督,按时上报监管工作情况
 
  各县(区、开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执行力度,保证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各区、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分别于4月25日和11月25日上报半年和全年的《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见附表)。

附表 

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基本信息

1.奶站

2.生鲜乳运输车

奶站

总数量

(个)

奶企

奶站

(个)

养殖场

奶站

(个)

合作社

奶站

(个)

运输车总数量(辆)

生鲜乳收购站自有(辆)

乳制品

企业

自有

(辆)

租用

(辆)

其他

(辆)

 

 

 

 

 

 

 

 

 


二、执法情况

1.检查

2.生鲜乳质量安全

监测

3.查处

检查

奶站

(站次)

检查

运输车

(车次)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抽检总批次

省市县安排监测资金

(万元)

省市县抽检批次

生鲜乳

收购站

(个)

生鲜乳

运输车

(辆)

 

 

 

 

 

 

 

 

 

 

 

 

三、指导培训

举办培训班(期)

培训人数(人次)

发放宣传资料(份)


  附件6
 
  南宁市2014年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水产养殖业监管水平,规范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秩序,强化养殖用药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养殖业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重点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落实,突出行业指导、监督和服务,拓展执法领域,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教育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提高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生产,促进现代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切实做好世锦赛及测试赛(全国体操锦标赛)期间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工作重点
 
  执法行动以《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执法检查依据。主要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
 
  (一)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二)苗种繁育、养殖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有购买、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养殖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专项整治行动。在水产苗种繁育期间,由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区范围内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检查行动,对无证生产经营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渔业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进行严厉查处。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秩序。
 
  (二)组织开展生产环节使用违禁药物查处活动。呋喃唑酮、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是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药物,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和完成2014年自治区及市本级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规模养殖经营场点违禁药物的抽检,一经证实使用了违禁药物的养殖场点,从严进行查处。
 
  (三)督促水产养殖业主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记录档案。对全市的水产生产场点进行一次生产记录档案检查活动,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等档案的,督促他们尽快建立各类记录档案,有利于可追溯制度的建立。
 
  四、进度安排
 
  (一)4月上旬我局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
 
  (二)4月21日前各县、区制定完成执法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5月1日各县、区进行动员部署,启动执法行动。
 
  (四)6月一9月组织执法人员对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执法检查。
 
  (五)9月一10月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对各县、区执法行动进行重点抽查。
 
  (六)11月10日前各县、区对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产养殖执法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执法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将其列入2014年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提高执法效果。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重点,确保执法行动按计划实施。要力争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检查应争取覆盖所有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要覆盖重点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提高执法行动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执法行动。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技术推广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持和保障作用,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的养殖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帮助整改。各县、区要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增强养殖生产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宣传苗种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教育和帮助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查整改,引导其自觉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养殖生产。
 
  (四)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要以执法行动为契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拓展渔政执法领域。要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水产养殖业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指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一般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和指导整改;对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拆除养殖设施或对养殖产品进行处理的,应采用科学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养殖生产者的经济损失。水产品药残检验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并将其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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