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吉林省个别机构职能调整备案的函》(编综函字〔2013〕288号),设立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市(州)、县(市、区)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吉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将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我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吉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承担全省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省委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方面及机关外事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处。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五)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
(十)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终审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吉林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承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省级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二十)保健处。
承担全省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职责。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省委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指导市(州)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二十一)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6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处级领导职数58名(含卫生计生监察专员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2名,工勤经费管理员额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吉林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拟订、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机关机构改革后,由主管部门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