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 2 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以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4个等级。
1. 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 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 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 1. 1市政府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指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对于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总指挥分别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
2. 1.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马鞍山海关等单位组成。
2. 1. 3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批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根据授权,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 1. 4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市立医疗集团: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处理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6)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7)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8)市农委:负责组织种养殖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参与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马鞍山海关和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1)市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 1.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县区和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管理工作,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d.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e.向省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f.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
g.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1. 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卫生部门会同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其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市立医疗集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市监察、卫生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内外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置。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 2 县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 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工作。
2. 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 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根据《马鞍山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市农委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发布本部门监管环节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卫生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 2 预警系统
3. 2. 1加强日常监管
市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教育、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 2.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 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通报
b.市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并按程序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人员及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卫生厅报告。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 2.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及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 2.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对市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卫生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并按程序报告省政府,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卫生局要在省卫生厅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并按程序报告省政府直至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 3 报告制度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卫生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3. 3.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3. 3.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 3.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必要时按程序报告国务院。
3. 3. 4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3. 3.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 3. 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 3.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 3.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 3. 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程序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决定。市、县区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县区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 1.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 1.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1.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卫生部门报告;卫生部门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 1.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 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市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卫生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 2. 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 2.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 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变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或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 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 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 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 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事发地政府,同时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 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信息,应当经市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6. 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 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 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6. 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 6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 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 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 2 奖励与处罚
7. 2. 1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 2.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5-2366524。
7. 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8月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马政办秘〔2006〕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