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药监管局、分局、财政局: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市食药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遂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宁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2日
遂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食药监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发放等工作。
市(县、区)投诉举报电话:0825—12331
通信地址:遂宁市和平东路58号
邮编:629000
邮箱:snspyj@sina.cn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
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五)每起案件的单项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同时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二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
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失职、渎职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