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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已备案企业标准变更、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1〕640号)

   2013-09-10 412
核心提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简化备案程序,现将已备案企业标准变更和修订有关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简化备案程序,现将已备案企业标准变更和修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备案的标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变更申请由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受理核对后,由省卫生厅在《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二、已备案标准,有下列情况需进行修订,可以修订单的形式报送备案:1.备案标准所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2.标准文本中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企业。
 
  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一式八份);
 
  (三)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四)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而进行调整的,企业须提供修订后标准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为企业标准的组成部分与已备案企业标准一并使用。
 
  附件:1.   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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