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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工商文〔2012〕142号)

   2013-07-05 826
核心提示: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市、县(分)局应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奖励,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文书(见附件一、二)办理。

  第五条 省局确定“12315”为全省统一举报电话,市、县(区)工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的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有: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经营下列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2、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经营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食品的。

  (四)食品广告的内容含有虚假、夸大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涉及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案件发生地县级工商机关受理。专业分局、开发区分局等直属机构受理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举报奖励资金由其上级机关代为申报。

  省辖市局接到的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举报,由省辖市工商局指定一个县级工商局受理,其中大要案件可由省辖市局直接受理;

  省局接到的涉及两个以上省辖市的举报,由省局指定一个省辖市局负责受理事宜,其中大要案件可由省局直接受理。

  受理举报的工商机关应向举报人开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受理单》(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举报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及举报情况等公开或泄露。

  第九条  举报奖励额度及等级分配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500元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对举报违法销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经营企业内部人员的举报,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并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为举报奖励的申请部门。上级工商部门批转并组织查处的举报案件,上级工商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部门。工商部门在对案件查结后,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人申请奖励,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请向举报人颁发奖金。奖励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工商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有关材料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匿名举报者的身份验证密码。

  (二)奖励通知。工商部门接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奖励函告后,向举报人送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对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不符合奖励规定,退回奖励申请的,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奖金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办理领奖事宜。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匿名举报的需核对身份验证密码。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申请部门裁决。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时,由申请部门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货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受理单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1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受理单(存根)
                               编号:0000001
举报方式
 
承办单位
及承办人
 
举报人
姓  名
 
单位
 
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
 
身份验证密码
 
联系方式
 
住  址
 
举报内容
 
承办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存      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
                               编号:0000001
举报人
姓  名
 
单位
 
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
 
身份验证密码
 
联系方式
 
住  址
 
承办单位、
承办人及
联系方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存根)
                       
举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
 
身份验证密码
 
案件名称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号
 
 
奖励审批金 额
大写:
工商部门申请
奖励公函文号
 
小写:¥
领取时间地点
 
举报人签字
 
 
           

 
……………………………盖   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举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
 
身份验证密码
 
案件名称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号
 
 
奖励审批金 额
大写:
工商部门申请
奖励公函文号
 
小写:¥
领取时间地点
 
举报人签字
 
 
承办单位、
承办人及
联系方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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