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群众“舌尖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定期对食品生产活动开展全面自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辖区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义务,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
企业应成立由食品安全总监牵头的自查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定期自查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食品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五条 食品安全自查应遵守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 自查报告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将自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评,检查记录作为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留存。鼓励企业开展经常性自查、自评工作。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频次不低于辖区、市局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低于2次的,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每年上、下半年至少分别开展1次。
第七条 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企业法人代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和生产环境、条件符合许可条件要求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关键环节点及风险控制情况;
(四)企业批记录执行情况;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七)检验能力和产品合格放行情况;
(八)企业标签标识符合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十)物料平衡情况,检验试剂购买与使用平衡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状况;
(十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
(十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十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情况,补充、细化自查内容,及时完善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对照开展常规性自查。
第九条 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时,食品生产企业及时开展专项自查:
(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以往连续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七)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公告需要专项自查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专项自查的事项。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
第十一条 企业自查后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常规自查报告表》(附件1)或《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自查报告》(附件2),同时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资料,企业法定代表或食品安全总监签名,自查报告档案留存2年。
第十二条 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季节性生产或已提交停产报告的企业,应在恢复生产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经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其他需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依据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和省局、市局规定,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价确定的企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
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记录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查制度、记录和处置情况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时限按照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确定。监管部门进行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时,检查企业自查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增加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企业自查报告时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与企业自查报告明显不符,企业自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各类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被举报投诉企业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的;
(五)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
(六)其它应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召开自查现场会议,开展风险会商。
第四章 检查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做好自查报告记录和整改处置的,或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企业对自查问题未按规定限期改正,监管频次按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上调,情节严重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并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中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未按规定变更或报告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或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业园区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7日。
附件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报告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许可证编号:
检查项目 | 项目序号 | 检查内容 | 企业自查结果 | 备注 |
1.生产环境条件 | 1.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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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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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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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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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硬件设施完整,无破损。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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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领用、使用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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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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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货查验结果 注:①检查原辅料仓库;②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 2.1 | 有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文件,规定详细完备,有可操作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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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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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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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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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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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过程控制注: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1个产品。 | 3.1 | 有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规定详细完备,有可操作性,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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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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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生产投料记录与原辅料、产成品记录保持物料平衡及出品率。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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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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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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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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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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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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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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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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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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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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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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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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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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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落地产品控制、采取的措施及处置情况,处置记录的材料齐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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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检验结果注:采取抽查方式 | 4.1 | 有检验管理制度文件,对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定详细完备,有可操作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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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化学试剂及其配置试剂均在有效期内,有购进、使用、配置记录,与生产、销售记录保持物料平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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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型式检验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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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企业检验人员在岗、履责情况,检验人员对自检项目操作熟练。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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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建立和保存批次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与生产、销售记录保持物料平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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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留存的样品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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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贮存及交付控制 注: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 *5.1 |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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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购进、领用、使用记录完备,与生产、销售记录保持物料平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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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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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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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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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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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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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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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注:采取抽查方式 | 6.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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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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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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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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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业人员管理 | 7.1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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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责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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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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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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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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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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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8.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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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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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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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 *9.1 | 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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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中的原料品种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变更、报告。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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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注明“零售”字样,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含量。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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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资质情况 | 10.1 |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范围与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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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生产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变更或报告。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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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不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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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生产所依据标准符合规定。企标在备案有效期内。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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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标识标注符合情况 注:可直接检查第3项中抽取的样品 | 11.1 | 名称、规格、净含量。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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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生产日期、保质期。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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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成份或者配料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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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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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贮存条件及产地。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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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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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相关标志。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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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营养标签标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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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仅适用特定的产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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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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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管理情况 | *12.1 |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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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实际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注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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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婴幼儿配方乳粉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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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贴牌生产、分装方式生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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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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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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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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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备案的事项生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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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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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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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 实际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规定注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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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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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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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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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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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 | 13.1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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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 | 自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项不符合;“不符合”项整改到位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处理:
□通过 □限期整改 □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报告监管部门
不符合项说明及整改措施(可另附页整改报告):
自查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食品安全总监签名: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
1.企业可在本表基础上添加或细化自查项目。
2. *项目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点表设定,表示重点项。
3.自查结果:根据自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4.自查处理:对自查结果进行处理,结果为符合的,说明中可不填写内容,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选限期整改;结果为不符合的,选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或)报告监管部门。
5.不符合项说明及整改措施: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6.存档。
附件2
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
| ||
生产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
产品明细 |
| ||
食品安全专项自查情况 一、 概述: 二、 发现问题/风险: 三、 整改措施: 四、 经验做法:
法定代表人签字/食品安全总监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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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如下:由本企业按照《青岛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自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食品生产企业常规性自查报告》/《食品生产企业专项自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
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食品安全总监签名: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