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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和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流〔2014〕5号)

   2014-01-15 26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2013年1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2013年1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也是2014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食药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文件要求,结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制定贯彻方案和具体意见。
 
  (二)分解指标,明确任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督促与引导;二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流通许可审核和管理;三是对经营者销售行为的监管与规范;四是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每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要对照文件,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要将指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严格督导,依法监管。
 
  (三)严格责任,狠抓落实。食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没有调整到位的,由各市工商局负责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方案,推动工作开展;监管职责划转完成后,由各市食药监局接续开展工作,各市工商局与市食药监局要做好工作衔接与交接工作,不得影响工作进展。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调整到位的,由市食药监局负责制定方案和工作落实。各市工商局、食药监局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扎实工作,积极作为,认真履责,切实抓好本辖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各市请于2014年11月底前,将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情况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工作
 
  根据国家总局要求,2014年,我省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原则
 
  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
 
  (二)申请试点药店条件
 
  1.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
 
  2.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营业面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
 
  4. 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5.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三)试点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申请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许可。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专项审核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核准许可,并由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本市试点药店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4.报省食药监局备案。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
 
  (四)对试点药店的监管
 
  1.监督药店实施专柜销售。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其实行专柜销售,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监督药店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药店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其购进、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
 
  3.监督药店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药店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4.监督药店配备专业人员。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专业指导和帮助的能力。
 
  (五)试点单位分配
 
  济南、青岛每市各选取20家药店进行试点;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各选取15家药店试点。枣庄、东营、威海、日照、莱芜各选取10家药店进行试点。试点药店共240家。
 
  (六)组织实施
 
  1.申请审核阶段:1月至3月。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宣传发动,在此基础上,组织药店按照试点许可条件和要求自愿报名。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专项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2.试点销售阶段:4月至10月。试点药店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监管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对试点药店的督导和监管工作。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省食药监局组织人员对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各市在试点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经验和做法,查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提高的对策。
 
  各市要强化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将试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新情况、新问题向省食药监局报告。同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书面报送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食品流通监管处 周海亮 张金水
 
  电话:0531-88592583(传真)
 
  邮箱:zhangjinshui@sdfda.gov.cn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附件见国家总局网站)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5日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2013年1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也是2014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食药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文件要求,结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制定贯彻方案和具体意见。
 
  (二)分解指标,明确任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督促与引导;二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流通许可审核和管理;三是对经营者销售行为的监管与规范;四是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每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要对照文件,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要将指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严格督导,依法监管。
 
  (三)严格责任,狠抓落实。食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没有调整到位的,由各市工商局负责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方案,推动工作开展;监管职责划转完成后,由各市食药监局接续开展工作,各市工商局与市食药监局要做好工作衔接与交接工作,不得影响工作进展。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调整到位的,由市食药监局负责制定方案和工作落实。各市工商局、食药监局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扎实工作,积极作为,认真履责,切实抓好本辖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各市请于2014年11月底前,将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情况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工作
 
  根据国家总局要求,2014年,我省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原则
 
  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
 
  (二)申请试点药店条件
 
  1.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
 
  2.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营业面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
 
  4. 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5.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三)试点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申请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许可。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专项审核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核准许可,并由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本市试点药店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4.报省食药监局备案。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
 
  (四)对试点药店的监管
 
  1.监督药店实施专柜销售。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其实行专柜销售,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监督药店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药店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其购进、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
 
  3.监督药店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药店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4.监督药店配备专业人员。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专业指导和帮助的能力。
 
  (五)试点单位分配
 
  济南、青岛每市各选取20家药店进行试点;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各选取15家药店试点。枣庄、东营、威海、日照、莱芜各选取10家药店进行试点。试点药店共240家。
 
  (六)组织实施
 
  1.申请审核阶段:1月至3月。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宣传发动,在此基础上,组织药店按照试点许可条件和要求自愿报名。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专项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2.试点销售阶段:4月至10月。试点药店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监管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对试点药店的督导和监管工作。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省食药监局组织人员对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各市在试点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经验和做法,查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提高的对策。
 
  各市要强化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将试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新情况、新问题向省食药监局报告。同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书面报送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食品流通监管处 周海亮 张金水
 
  电话:0531-88592583(传真)
 
  邮箱:zhangjinshui@sdfda.gov.cn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附件见国家总局网站)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5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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