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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深人环〔2014〕225号)

   2014-07-17 770
核心提示: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不设畜禽养殖适养区,只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

  (一)禁养区。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全部划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

  为配套发展都市生态观光农业,光明新区可将以下区域外的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1.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2.主要河道干流两岸各1公里陆域范围及其支流外坡脚线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需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4.光明新区的中心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工业区、开发区)、游览区及其他人口集中地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具体范围,由光明新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控制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通告实施前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在2015年底前转产、搬迁或者依法关闭、停业;

  (二)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本通告实施前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及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四、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关闭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五、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六、本通告中所称的畜禽,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对畜禽的界定;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包括畜禽养殖专业户。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24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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