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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6-08-25 86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现就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农安)和公安部门联动监管(以下简称“三安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统一行动、协同配合、各尽其职、快速处置的原则,健全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无缝衔接,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三安联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重难点工作,部署重大联合专项行动,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的重大问题等事项。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农业部门、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各部门明确一名中层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单位可提请临时召开会议。
 
  三、强化监管协作联动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各级农业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至2017年底,80%以上的相关企业配备快检设备,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两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协调,根据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厘清监管职责,统筹监督抽检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
 
  (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广食用农产品“一票通”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三)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建立食用农产品输入、输出型应急事件处置合作机制。依托舆情信息平台,对食品安全重大舆情进行跟踪监测,联合督查督办,妥善处置重大舆情事件。适时联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部门间的联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四、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一)加强专业侦查队伍建设。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全部挂牌成立,确保人员编制足额到位;采取派驻联络室或警务室的方式,安排适当警力在农安、食安部门办公,加强行刑协作,提前介入案件查处;理顺案件管辖机制,确保案件统一归口,实现全省一盘棋。
 
  (二)加大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力度。对于国家部门转办、省级领导批示以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食品安全重大涉嫌犯罪案件,由公安、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商定行动方案,实施联合打击。
 
  (三)建立食品检验鉴定绿色通道。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要根据刑事办案需要,优先受理、优先分检、免费检测、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依托现有检验检测资源,依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为刑事司法鉴定提供高效、便捷、科学、准确的技术支撑,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涉案食品鉴定难的问题。建立食品稽查专家库,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专业鉴定、技术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优势,参与涉案产品鉴定等工作,为案件查办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规范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置。各级公安、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置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案发地或案件移送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案物品的收缴、运输、贮存和管理工作,在联合办理食品刑事案件结案后,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案物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五、开展联合专项行动
 
  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联合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专项行动,统一行动部署、集中调度执法力量,实现综合施策、协同监管,凝聚联合打击的合力。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加强风险交流合作。建立“三安联动”风险分析、研判、交流、共享机制,每季度综合梳理三部门意见和建议,确定风险交流主题,召开联络员交流会,有效整合执法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有关信息,明确联动监管重点,提出具体防控措施,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提升“三安联动”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三安联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及案件查处等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及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信息,采取联合公布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布及时、准确、客观。各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遵守保密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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