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由秘书处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产品数量和类别,从评审委员会中聘请7~9位委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评审。
第三条 评审会前,秘书处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拟定评审组专家名单建议、评审日期、评审会议地点、形成评审会议通知初稿,报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四条 根据会议通知,秘书处应当备齐相关评审材料,于会前落实好会场布置和会务事项。评审会先行由秘书长主持,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到会讲解评审规则和程序,公布专家组构成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长负责制,专家评审组长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主持和协调,统筹评审进度和尺度。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
(一) 申请人资质证明;
(二) 产品的典型特征特性;
(三) 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 申请人制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 产品地域范围界定和生产地域分布确定审核。
第七条 评审结果采取专家集体表决制,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未通过的,专家组应当提出不通过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评审意见和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将全部评审资料转交秘书处。秘书长按程序将专家评审组意见报主任委员审核确认。
第九条 评审会后,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统计、整理和报批,并对会议纪要存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产品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秘书处进行核查,并根据异议和核查情况对评审异议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审和回复。必要时,可聘请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