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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及市场规范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4〕60号)

   2014-05-13 301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和市场开拓,推进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和市场开拓,推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提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打造贺兰山东麓在我国乃至世界知名葡萄酒产区为目标,以加强葡萄与葡萄酒质量监管、完善质量标准、保护产区品牌、规范市场营销、拓展市场空间为重点,创新运行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质量标准体系、品牌保护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市场流通体系,推进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质量。
 
  1.制定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质量特征标准。从贺兰山东麓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出发,以产区的生态条件、酿酒葡萄、葡萄酒的有效成分等指标为切入点,推进品种的区域化布局,确定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同其他产区的差异性特点,并制定质量差异性区分特征标准。(自治区林业厅 、葡萄产业技术服务组、宁夏大学葡萄酒研究院负责。)
 
  2.加强葡萄苗木质量监管。制定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苗木管理标准及办法,要求新建基地必须采用优质无病毒苗木建园,解决苗木带毒严重问题,推广使用优良无病毒嫁接苗,增强葡萄抗逆性、延长寿命,从源头上确保苗木质量安全。(自治区林业厅、葡萄产业指导组负责。)
 
  3.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各葡萄主产市县林业部门严格按照《贺兰山东麓酒庄酒生产技术规程》对产区内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进行严格标准化管理。在葡萄种植方面,推广机械化与葡萄栽培模式配套发展,从葡萄园环境、架形培育、病虫害防控、农药肥料使用、产量控制、适时采收等方面全程化规范;在葡萄酒加工方面,对酒庄环境卫生和生产条件、酿酒工艺及设备、葡萄酒贮藏、灌装等环节进行规范,定期发布葡萄与葡萄酒质量评价报告,确保葡萄酒质量安全。(自治区林业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葡萄产业指导组负责。)
 
  4.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在葡萄成熟季节定期监测发布酿酒葡萄采收时间和葡萄质量等级指导价,并对原料质量和采收运输时限进行监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酿造、贮藏、营销等环节规范;制定规范标准,定期对酒庄贮藏与市场流通的葡萄酒质量进行抽检,并发布酒庄与品牌葡萄酒抽检报告与对策,提出质量整改措施,强制推进整改。(自治区林业厅、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监局、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5.建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质量追溯体系。鼓励各葡萄酒企业及酒庄建设自己的网站平台,完善质量溯源查询功能,引导葡萄酒企业推广应用二维条码技术,建立从年份、葡萄品种、种植基地、酿造、贮藏、包装、运输、营销等产品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由专人负责该产品生产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和保存,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生产带有产品档案信息的QR码,供消费者回查葡萄酒的详细信息。2014年首先在贺兰山东麓列级酒庄、中国驰名商标葡萄酒企业、获得2013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博览会金、银奖企业强制试点,到2016年实现质量追溯全覆盖。(自治区林业厅、质监局、工商局、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二)加强品牌保护,突出产区特色。
 
  1.依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出台《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细则》,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环境整治、品种区域化、葡萄基地、葡萄酒质量、企业准入、市场流通、历史文化等方面明确保护重点和措施,依法推进产区品牌保护工作。(自治区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2.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识产品保护和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实施细则》,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林业厅、工商局配合,对全区获准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进行核查,要求使用标志企业和酒庄必须在贺兰山东麓产区有稳定或固定的原料基地,规范准入条件。对符合使用专用标志条件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企业授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匾牌。充分用好“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两个证明商标,制定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质监局、工商局严格审批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2014年首先在贺兰山东麓列级酒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2013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博览会金、银奖企业试行;到2016年全面推广。(自治区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3.规范葡萄酒企业准入制度。贺兰山东麓产区以发展酒庄酒为目标,严格按照《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实施葡萄园备案制和酒庄准入制,在贺兰山东麓产区保护范围内有固定葡萄园的公司或个人,才能申报建设酒庄,切实维护贺兰山东麓产区酒庄酒品牌。(自治区林业厅、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4.加强贺兰山东麓列级酒庄管理。按照《贺兰山东麓列级酒庄评定管理办法》,推进旅游文化等元素进入酒庄管理,把具有一定规模与条件的产区酒庄纳入列级酒庄管理体系,实行列级酒庄晋级评定管理,进一步规范葡萄酒评奖标准与程序,重点培育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博览会金奖品牌,以酒庄酒品牌支持产区品牌培育。(自治区林业厅、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三)规范市场管理,开拓市场空间。
 
  1.加强产区推介活动,开拓市场空间。组织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内外各类葡萄酒展销会、推介会、评奖会及品鉴等活动,重点对产区自然特点、产品特征、文化内涵等进行宣传。搭建葡萄酒交易平台,加快建设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引进国内外葡萄酒名庄名品,推进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借鉴学习世界名酒名庄规则;以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为主体,建立产区整体推介平台,组织葡萄酒企业和酒庄与国内外名酒名庄的推介活动,组织专业性品鉴评比及相关推介活动;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对市场推介的作用,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介,建设网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博物馆、葡萄酒展览厅等,加强产区推介宣传效果。(自治区林业厅、商务厅、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2.建立健全葡萄酒销售网络。鼓励规模葡萄酒企业和酒庄以产区名义走出去,统一贺兰山东麓产区品牌,发展加盟商、代理商,组建专业性营销团队,扩大销售市场;小型酒庄发挥自身特色,通过会员制、协议制等多种方式,打通销售渠道,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自治区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3.引导发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旅游营销电子商务。鼓励葡萄酒企业(酒庄)搭建或联合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开展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和应用培训,支持葡萄酒企业从区内外引进高级电商人才,加强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制定宁夏葡萄产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扶持办法,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或与专业性的营销公司合作,打造营销品牌,拓展营销市场。(自治区林业厅、商务厅、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4.发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文化旅游。制定宁夏葡萄酒地图,以酒庄为平台,建设集葡萄园观光、葡萄酒酿造体验、葡萄酒品鉴、酒庄文化展示、葡萄酒营销等为一体的旅游综合体。2014年首先完善30个旅游酒庄服务功能,通过葡萄酒旅游推动葡萄酒在酒庄内销售。(自治区林业厅、旅游局、葡萄产业指导组、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7日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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