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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23号)

   2014-08-08 676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卫生规范是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总体部署,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卫生规范的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卫生规范的宣贯工作

  卫生规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过程、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要求的细化和分解,是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监管制度的重要技术依据,是生产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卫生规范的宣贯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百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卫生规范的宣贯工作。要积极组织人员开展卫生规范的宣传,全面提升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对落实卫生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二、精心组织卫生规范的培训学习

  各地要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卫生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培训工作要覆盖各级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一)积极组织食品监管人员参加国家、省和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的培训,并强化对监管人员、执法人员、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的内部教育培训。通过培训,食品监管相关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

  (二)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自觉规范生产行为。

  三、严格督促企业对照规范自查整改

  各地要组织并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对照卫生规范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一)全面自查。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对照卫生规范中有关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出厂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方面要求,防止生物、化学、物理及生产加工过程污染;要求企业全面落实卫生规范中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标准的建立、产品召回管理、培训和记录、文件管理等方面要求。

  (二)重点整改。督促企业根据自查情况,依照卫生规范要求,在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面整改,并形成详细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四、多措并举确保卫生规范全面实施

  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卫生规范的实施,并将卫生规范作为新的监管依据在食品生产监管全过程贯彻落实。

  (一)监督检查。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后,要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情况是否到位、真实、准确,整改情况是否达到卫生规范要求,人员参加卫生规范宣贯和培训的记录等。省局将随机选择多家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企业自查整改及各地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二)全面实施。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以卫生规范作为新的监管依据,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食品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食品安全执法中,严格按照卫生规范相关要求,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最严格的监管。

  附件: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自查整改报告

  2014年3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自查整改报告
 

附件:
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自查整改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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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对应条款及内容
实施情况
整改措施(附整改前后对比照片)
整改完成日期
备注
           
           
           
           
           
           

注:本表需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所有条款填写,可附页。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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