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150平方米以下的饭菜制售(不含外送、食堂、集体配送餐生产)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
2选址
餐饮企业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3工艺布局
3.1有独立的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和辅助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为≥1:2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8平方米。
3.2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原则,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
3.3在合理位置设置食品库房、更衣室等其它辅助用房,根据需要设置其他操作场所。
4.卫生设施
4.1地面、墙壁与顶面卫生要求
4.1.1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3cm以上);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1.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功能间的地面应用易于清洗、耐磨防滑材料(如地砖等),并应有不小于1.5%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面板;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隔栅或网罩。
4.1.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食品处理区的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烹调间产生油烟及蒸气的场所和凉菜制作间应铺设到墙顶。
4.2设备与工用具卫生要求
4.2.1冷藏设施:配置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生食品/半成品、成品要分柜冷藏,并有明显标志。
4.2.2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4.2.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2.4制冰设施:制作食用冰的应有专用净水和制冰设施。
4.3功能间卫生要求
4.3.1粗加工区:分别设置与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清洗池;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架存放;有相应数量的可以密闭的垃圾存放容器。
4.3.2切配烹调区:配置适应的配菜桌,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只清洗水池;有相应数量的餐用具保洁设施,有排烟、排气装置。
4.3.3餐用具清洗消毒间:设置与餐用具数量相适应的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如电热蒸汽消毒柜等);餐用具应采用热力消毒为主(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3.5凉菜制作间(包括凉菜间、水果加工间/区和裱花间):均应为独立隔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间;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有独立的空调机,应设置干湿温度计;配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形式(如带水封的地漏);有相应容积的凉菜专用冰箱;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应设净水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
水果加工不设独立隔间的,应在凉菜间内设置相应操作区域。
4.4库房卫生要求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并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
4.5更衣间卫生要求
设置与从业人员相适应的更衣间(柜)和洗手消毒设施。
4.6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6.1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6.2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金属隔栅或网罩。
4.7加工用水卫生要求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设二次供水的,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4.8其他卫生设施和要求
4.8.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安装在食品暴露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
4.8.2食品处理区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4.8.3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
4.8.4设置在食品处理区的卫生间为从业人员专用,门口设有清洁间,有流动洗手、机械通风和自动闭门装置;顾客使用的卫生间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并不得经过食品处理区。
4.8.5在适当位置设置足够数量的低位清洁水池。
5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5.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2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食品加工人员应配备浅色工作服。
6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6.1卫生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应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6.2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的台账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等。
7其它符合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被检查单位: 单位负责人: 结 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监督检查 项目 | 分 值 | 审查内容和评分方法 | 得分 | 扣分说明 | |
选址 | * | 周围无危及产品卫生的污染源 | |||
* | 直线距离25米内无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 | ||||
工艺布局 | 5 | 食品处理区:辅助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应≥1:2 | |||
* |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平方米 | ||||
6 | 食品处理区按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合理布局 | ||||
* | 功能间齐全,并有明显标志 | ||||
卫 生 设 施 | 地面、墙面与顶面 | 3 | 应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 | ||
3 | 潮湿食品处理场所的地面应不积水,有排水沟 | ||||
2 | 排水沟面覆隔栅板 | ||||
3 | 食品处理区铺设1.5m以上的墙裙,切配烹调间、凉菜制作间铺设到顶 | ||||
设备及工用具 | 5 | 食品加工用工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 |||
2 | 有足够数量的餐用具 | ||||
3 | 有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设备 | ||||
3 | 用于原料、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 ||||
3 | 制作食用冰的应有专用净水和制冰设施 | ||||
粗加工区 | 5 | 设置动物性和植物性原料的清洗池并有明显标示 | |||
切配烹调区 | 3 | 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操作台、搁架 | |||
3 | 有排烟、排气装置和餐用具保洁设施 | ||||
餐用具清洗消毒区 | 5 | 应为相对独立区,并有专用清洗水池 | |||
* | 有有效消毒设施和足够数量的餐用具保洁设施 | ||||
专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等) | * | 分别为独立隔间,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 |||
* | 专间面积≥5m2 | ||||
3 | 通过式缓冲间 | ||||
* | 有专用工用具、空气消毒设施和有空调或降温设施 | ||||
1 | 配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 | ||||
1 | 地面应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 | ||||
2 | 有相应容量的凉菜专用冰箱 | ||||
2 | 有净水设施 | ||||
1 | 食品的传送口为可开合形式 | ||||
索证 | 5 | 索取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
库房 | 5 | 有专用的食品库房 | |||
3 | 有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 | ||||
2 | 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 | ||||
更衣间 | 3 | 有与从业人员数相适应的更衣间/柜 | |||
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5 | 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
加工用水 | * | 应符合GB5749规定 | |||
其他卫生要求 | 3 | 食品处理区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 |||
3 |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配备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 | ||||
3 | 有相应的低位清洁水池 | ||||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 * | 从业人员均应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
2 | 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食品加工人员应配备浅色工作服 | ||||
卫生管理与制度 | 3 | 有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
5 | 制订原辅料采购验收台账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等。 | ||||
2 | 各卫生制度上墙明示 |
检查单位: 监督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得分: 陪同检查人:
审查说明:1、审查内容和评分方法中有一项/处不合格则扣除该项所有分值;
2、*表示关键项,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予许可;
3、专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和烧烤间等):每间12分,且分别评分。
4、有合理缺项,分值需标化。标化公式:标化分=所得分值÷(总分-缺项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