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为了认真扎实抓好2018年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质量强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树立质量第一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大力推进农业发展质量变革,将质量强农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的核心措施来抓,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为目标,突出“六推一强”,持续稳定和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任务目标
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3%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4%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着力提升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
1.加强标准制修和应用。全年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18个,不断加大“三园两场”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扩大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
2.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全省新认证“三品一标”产品350个,着力强化“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发现不合格产品实行零容忍和淘汰制。结合休闲观光农业,采取全面直接展示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要素操作情况和多种形式促销、宣传推介的方式,不断提高“三品一标”产品生产销售量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推进绿色生产。
3.科学减施农业投入品。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节本控污,提质增效。切实加强产地环境保护治理,开展耕地土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步监测,逐步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范围。
(三)推进全面监管。
4.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严打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含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含超绿色食品农兽药使用准则)、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函〔2016〕57号)和《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175号),大力推广农药经营处方制。
5.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对农产品生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生产主体必须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其生产的每批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速测,并开具产地证明,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不得从产地售出。“农业三品”必须包装或标识后方能销售。已经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的农产品,视同落实了产地准出制度(须保存纸质档案备查)。
6.开展收贮运环节监管。开展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或直供餐饮单位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制度。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
7.加强屠宰和奶站监管。严格建立屠宰场(厂)五本台账制度,强化生猪屠宰准入,实行屠宰场(厂)“瘦肉精”自检和动监部门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出场(厂)销售。严打奶站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8.加强监测预警工作。高标准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农产品及时追溯到生产基地和责任主体,督促整改,严厉查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组织指导市、县开展监测工作。组织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和实验站对重点隐患因子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9.大力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大力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滥用抗生素和标有疗效的“非药品”、生鲜乳使用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加强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10.不断强化监管执法。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1号),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充分利用监测、投诉举报、暗访、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对地方查处工作严格督办。要针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问题,坚决做到“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11.开展暗访约谈通报。厅直有关单位和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问题导向,转变作风,严肃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访督查行动。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约谈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致函问题所在市、县政府,通报暗访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12.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新制定的《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农发〔2018〕7号)制(修)定本市(州)、县应急预案,规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发生突发事件,要做到第一时间边报告边处理,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发布真实信息,正确引导,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推进安全县、市创建。
13.巩固首批创建成果。巩固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开展安全县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扩大安全县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加强安全县日常检查考核和动态管理,对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严格实行安全县称号退出机制。
14.广泛开展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严格考核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创新创建机制,鼓励全省各市、县积极参加安全县和安全市创建活动。2018年年底,采取“自愿申报、广泛创建、验收申请、达标命名”的方式,启动第三批省级安全县和第一批省级安全市创建工作,以此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
(五)推进社会共治。
15.开展农业质量年工作。制定《湖北省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落实农业质量年十大行动。
16.健全乡镇监管机构。依据鄂政办发〔2016〕43号文件要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抓手,督促各地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并明确机构职责,配备监管人员,将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作联动,加强对建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工作指导,加强对乡镇监管人员的培训。
17.加强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市、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站)项目建设,达标的及时组织验收。严格农业质检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运行管理和督导检查,严格开展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稳步规范推进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整合工作,对整合到市县综合质检机构的农业质检部分(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依法严格开展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和指导服务。
18.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推进省级追溯平台建设。以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契机,争取多方支持,在创建县(市) “三品一标”重点企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农业部门和重点(规模)企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
19.加强与食药部门协作共管。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15〕25号),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企业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餐饮单位直供准入机制互为条件,互认对接。农业部门要主动争取食药监管部门在市场、加工企业和餐饮环节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等准入证明材料。
20.加强科普宣传引导。配合农业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万里行系列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和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农安示范基地培训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法规知识,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署名文章等形式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分析研判,对各类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保持高度警惕,在第一时间掌握和报告情况、处置问题隐患,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1.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和信心。积极推动各县(市区)农资和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省、市、县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逐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评选、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律、诚信经营。
(六)推进工作创新。
22.构建安管内生动力。在条件成熟的大中型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兴办试点,通过休闲观光、采摘体验的方式,向消费者直接公开展示和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内控制度(档案)、标准化生产现场、农业投入品实物、产地准出所要求的生产记录、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三品”包装或标识等。促使消费者增强安全和放心消费意识,推动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形成优质优价机制,提高其经济效益,促使生产经营主体产生想抓和要抓绿色安全管控措施的内生动力。
23.建立发现问题鼓励机制。树立发现问题是成绩,解决问题是能力的理念,采取表彰和绩效管理考核加分的方式,鼓励各级农业部门和监管人员积极巡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有效处置安全隐患。
24.推广应用“四查一检”监管法。为了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法制性、快捷性、有效性,在县、乡、村监管(协管)工作人员中大力推广应用“查制度、查记录、查台账、查用药(肥)、抽检样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查一检”日常监管工作法,不断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七)强化安全责任。
25.落实责任机制。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6〕41号)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继续推行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与涉安员工(社员)之间连环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
26.开展绩效考核。依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要求,2018年年底,省农业厅对各市州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