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应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由于《条例》尚未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09年7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根据《意见》精神,针对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省局经研究决定,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条例》颁布实施日止,届时省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请各设区市局通知辖区内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知照。
二O一O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