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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的通知(内粮发〔2013〕7号)

   2013-03-15 846
核心提示:  各盟市粮食局,有关企业: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的要求,为适应粮食流通

  各盟市粮食局,有关企业: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的要求,为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粮食流通工作对统计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该制度已经报内蒙古统计局审核批准(内统制〔201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粮食流通统计部分报表、表式和指标

  1.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报表依照其主营业务拆分为:国有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表、国有和非国有加工企业(不含饲料养殖、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表;商品油脂收支平衡报表拆分与粮食相同,由油脂收储和加工企业分别单独列表填报。以上粮油统计报表的统计对象与过去粮油经营企业相同,只是更为清晰地反映了不同经营类型企业从事粮食流通活动的基本情况。

  2.粮食收储、加工、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进口大豆”指标,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酒精用粮”、“制酒用粮”、“淀粉用粮”、“食品副食酿造业用粮”、“代农户储粮”等5个指标,商品油脂收储和加工企业报表中增加“食用油料合计”、“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等4个品种指标。价格监测周报增加“进口大豆”、“豆饼和豆粕”、“菜饼和菜粕”、“转基因豆油”等4个指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价格统一由过去的“元/百斤”、“元/吨”改为“元/公斤”。

  3.取消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旬报;合并重点大米加工企业周(旬)报和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月报,改为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表;各类粮油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改为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指标与月报相同。

  4.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月报表改为重点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月报表。增加了“(连锁)超市成品粮油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均价”等4个指标。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报表中增加“进口大豆”、“进口大豆榨油”等2个指标。

  5.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别明确要求从事粮食购销存等经营活动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企业,要报送NL04、NL05、NL07、NL08、NL10、NL14、NL16、NL17等相关粮油商品统计报表。

  6.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取消了“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数”、“企业办公地址”、“出口交货值”、“原料消耗”、“原料期末库存”等37个指标;增加了“主食产业化”、“产业链原料成本”、“生产利润”、“结构调整”、“大豆食品”、“科研投入”、“产品销售利润”等63个指标。

  (二)粮食仓储设施统计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调整项目类别,取消了“食用植物油罐”等4个投资项目类别,保留5项;进一步细分“项目构成”和“投资来源”,增加了“建设规模”、“投资分类”、“进展完成”、“机械设备”等24个统计指标。

  (三)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报表

  在事业单位项目中增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标。

  二、制度落实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要继续做好粮食购销存和收购进度等日常统计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树立粮食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1.迅速扩大统计覆盖面,规范企业统计行为。各地要切实履行行业统计职责,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按照涉粮(油)即统的原则建立覆盖各类粮油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督导企业依法报送统计报表。要加强资格审核,明确告知企业只有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粮油经营情况,按规定认真履行报送粮食购、销、存、加工等统计报表义务,才能有资格参与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以及项目申请。每年4月1日起申请参与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的企业,一律以前一年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作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2.不断完善市场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地要不断完善粮油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粮油市场监测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对重要粮油品种和重点地区市场的跟踪监测,建立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做好“重点大米、小麦粉和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强化粮油市场动态和形势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监测频率和监测力度,做到未涨先知、未抢先知。

  3.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健全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各地要有效利用信息化工具,加快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库的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质量。建立数据质量跟踪核查制度,严格统计数据审核,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坚决防止漏报、错报、重复统计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二)全面做好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加强省际间流通量流向监测

  1.继续做好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是做好国家和自治区粮油总量平衡工作的基础,是正确研判粮油供需形势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制定粮食政策的重要参考。各地要密切关注粮油供需形势,不断优化调查方案,突出调查重点,合理选取调查样本,及时完成调查数据采集、审核、汇总、推总、分析、评估等各阶段工作,进一步提高调查置信度,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水平。

  2.加强省际间粮油流通量和流向监测。调查中要建立粮油跨区流通量及流向数据库,加强对所有入统各类粮食企业的“区外购进”和“销往区外”月度和季度统计数据的审核,提高规模较小未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抽样调查比例,着重对中储粮、中粮、益海等大型粮食企业跨区流量和流向情况的监测,以铁路、港口和运输等部门的数据为参考,综合分析并最终形成粮食跨省流入流出量数据。

  (三)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抄报制度

  按照制度规定,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及临时存储粮油、中储粮统贷统还的商品粮油等统计数据的汇总报送。为了避免重复统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支机构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抄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各分支机构要将由其负责统计的报表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自2013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各盟市粮食局在制度贯彻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要积极协调沟通,落实统计经费,推动统计基础建设。要加大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努力扩大统计覆盖范围。要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各地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2013年2月4日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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