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谭脉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21日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保护办(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谭脉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谭脉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保护谭脉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证谭脉西瓜的质量特色和声誉,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2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谭脉西瓜是指在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大岗镇、马宁镇、岗坪镇、冷坑镇等5个镇现辖行政区域内,按照《谭脉西瓜质量技术要求》种植生产,其产品质量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谭脉西瓜》要求的成品西瓜。
第三条 凡在怀集县梁村镇、大岗镇、马宁镇、岗坪镇、冷坑镇等5个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谭脉西瓜种植生产的生产者,符合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使用谭脉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
第四条 积极探索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市场需求侧加大推广力度和在供给侧加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品牌价值。
第五条 怀集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护办)负责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核和上报批准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县保护办委托,梁村镇、大岗镇、马宁镇、岗坪镇、冷坑镇等5个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生产者的谭脉西瓜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和成品重量、数量、规格等有关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向县保护办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在怀集县梁村镇、大岗镇、马宁镇、岗坪镇、冷坑镇等5个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谭脉西瓜种植生产,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三)成品谭脉西瓜产自怀集县梁村镇、大岗镇、马宁镇、岗坪镇、冷坑镇等5个镇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谭脉西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28号)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四)具有规范的包装标识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有健全的成品谭脉西瓜销售台账;
第七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县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产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地证明书》。
第八条 县保护办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可委托梁村镇、大岗镇、马宁镇、岗坪镇、冷坑镇等5个镇人民政府实地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生产者提交的申请资料经县保护办审查合格的,由县保护办上报上级质监部门审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 专用标志经公告批准后,即可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生产者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生产者印制专用标志前须将印制标志的规格、形式、数量报县保护办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制作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第109号)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要分别于每年年初、年终将专用标志的标签、包装袋(物)使用计划、确切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保护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保护办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谭脉西瓜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冒用或伪造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谭脉西瓜》质量技术要求的谭脉西瓜产品。
第十五条 生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者在怀集县梁村镇、大岗镇、马宁镇、岗坪镇、冷坑镇等5个镇行政区域以外种植生产的西瓜,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谭脉西瓜》组织生产。生产的谭脉西瓜质量连续二次经质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依法暂停其使用专用标志。整改后,经抽检合格的,恢复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撤销其使用专用标志。
(一)掺杂掺假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用外地西瓜冒充谭脉西瓜的;
(四)转让谭脉西瓜专用标志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谭脉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保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