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激励技术标准创新,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研制,承担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工作,技术标准馆藏建设,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标准实施的推进,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等工作的专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本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浙江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浙江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浙江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浙江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其他。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的补助额度: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技术指标复杂的公益类强制性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上限可放宽到1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核心内容的给予最高上限补助额度。
第八条 对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的补助额度: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承担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对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列入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单位的补助额度:
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10至5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技术改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以及标准化工作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条 技术标准馆藏建设是指扩充和完善省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现有馆藏技术标准种类和数量,达到基本涵盖我省主导产业涉及的各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动态跟踪和及时更新。经费补助额度根据馆藏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一条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是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公益性研究。经费补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推进是指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以及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督查。经费补助额度根据标准实施推进的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奖励是指对将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或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单位的奖励。奖励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家;二等奖5万元/家;三等奖2万元/家。
第十四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是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主导制定国家、地方标准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质监局;其他有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材料送交其所在市、县(市、区)质监局,经其初审后由市级质监局汇总,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向标准制定机构提交的被采纳的提案材料等。
申请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金补助的,还应提交当年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六)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申请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七)申请技术标准馆藏建设、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相关经费预算。
(八)申请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标准研制经费补助的时效为1年,自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补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报送。县级质监局应将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市级质监局,市级质监局应将经初审汇总的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省质监局。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补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择优选择补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接受补助的单位应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说明原因和调整后具体的内容,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