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单位:
《永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永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 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市政〔2013〕132 号)和《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永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增挂“永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永福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根据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的规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根据机构改革的转变下放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三)整合的职责。1. 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 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 将县工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 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1. 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2.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 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4. 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定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开展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负责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镇各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和档案管理、计划生育、职称和外事行政工作;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制订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执业药师、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涉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承担部门基础设施、装备计划的编制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拟订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编制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的组织、协调、指导、监控、发布、处理等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管股。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风险监测、日常抽检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和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四)食品流通监管股。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日常抽检、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饮监管股。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日常抽检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六)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股。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日常抽检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承担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等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日常抽检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承担药品经营监管工作;负责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承担药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承担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承担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的流通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本部门行政应诉、赔偿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法制建设和宣传、执法资格考试组织等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日常抽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配合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配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5名(含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5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1名),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其中,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 名,副局长3 名(其中1名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为建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卫生局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另核定副局长1名兼任县卫生局副局长。
五、派出机构
设立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报为副科级参公单位),作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各乡镇辖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总编制数31名,所需编制从本级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具体设置如下:
(一)永福镇、百寿镇、苏桥镇、罗锦镇四个建制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每个所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二)堡里乡、广福乡、三皇乡、永安乡、龙江乡五个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每个所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各设所长1名。
六、下属事业单位
(一)将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更名为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同时增挂“县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和“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牌子。
(二)成立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同时增挂“县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上述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事项另行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配合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工作。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县卫生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需要配合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县卫生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违法现象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县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 县工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 县工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并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八、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