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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盐务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2011-04-07 803
核心提示:各食盐零售经营店(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盐业法规,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确保


各食盐零售经营店(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盐业法规,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确保合格碘盐的供应,不断完善食盐准入制度,保证食盐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工商公字[2005]53号和省工商局、发改委、盐务局、公安局、卫生厅湘工商公字[2005]14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未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店(户),由食盐零售经营店(户)提出申请,填写食盐零售申请表,提供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申请人的免冠1寸照片2张,到当地盐务管理局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双牌县、零陵区的经营户在零陵区盐业批发部办理,联系电话:6223345,冷水滩区、凤凰园区的经营户在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科办理,联系电话:8333963)。当地盐务管理局依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盐务管理条例》及《食盐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不收取办证费用。

  二、经营店(户)办理了《食盐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要按照通知的第一条之规定,重新到当地盐务管理局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在10月31日前到当地盐务局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三、《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凡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店(户),必须每年到当地盐务管理局进行年检年审,未年检年审的视为无效证件,注销其零售食盐的资格。

  四、对未办理或到期未重新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而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经营店(户)属无证经营,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办证和核发时间从2005年10月12日至2005年10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13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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