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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河区粮食应急预案(辽太政办发[2008]27号)

   2011-04-14 877
核心提示: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提高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引发粮食市场波动的应对能力,指导和规范粮食突发公共事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提高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引发粮食市场波动的应对能力,指导和规范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辽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居民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2.1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

  全国范围内粮食供应紧张,引发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已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1.2.2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

  全省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全市粮食市场发生剧烈波动,全市30%监测点或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省政府处置的情况。

  1.2.3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

  1个县(市)区50%以上的监测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粮食市场波动,超过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4 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

  本市主要粮食品种(或粮食复制品)在1个县(市)区50%以下的监测点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市)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出现上述4种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宣传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区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乡镇街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本地区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充分发挥区粮油信息中心的作用,不断提高预防和监测水平。

  1.4.3 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2.1.1 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有区粮食局、财政局、交通局、民政局、计卫局、发改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武装部有关单位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对区委、区政府负责;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决定启动或终止预案;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下达粮食应急指令,组织应急队伍;全面了解和掌握粮食应急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区政府下达的指令。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必要时可集中办公。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指示,及时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搜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食市场运行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指挥部;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工作指示和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研究制定并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粮食局:负责收集掌握全区及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必要时对粮食经营户实施库存检查等相关调控干预措施;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并协调粮油供应网点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发放应急供应粮油运输通行证,保证道路畅通,必要时严格控制粮油外流。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和确定救济对象、发放救济粮款。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监控粮食市场价格,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粮油销售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意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工商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全区社会治安和粮食市场供应、粮食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破坏粮油市场秩序和哄抢粮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质监分局、计卫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控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区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给予援助。

  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服从应急工作需要,并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 市场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粮食局建立以区粮油信息中心为核心的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区粮油信息中心通过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对本区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通过全国粮油信息网络搜集信息,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分析预测,掌握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2 市场预警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及时做出相应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指挥部备案;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授权市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发布。

  3.3 预警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区粮食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跟踪监测,发现紧急情况要在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时,要按照本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确认级别后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指挥部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对情况进行分析,并在2小时内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时,应对区的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时,区应及时升级应急响应级别,并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分别按省、市政府、国务院或其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

  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在国务院、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省市政府、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认真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区粮食局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4.2.2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发生后,在省、市政府和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区粮食局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4.2.3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发生后,由区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进入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由总指挥指挥本区粮食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总指挥及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区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协调全区粮食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

  (2)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测,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各有关部门接到区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做好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4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

  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发生后,由区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区粮食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区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严防事态扩散蔓延。

  如需补充货源,由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指挥部从市级储备中安排调剂,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运输。区指挥部要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执行;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按省政府或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执行;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同时,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驻军的粮油供应。

  5.1.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粮食应急供应条件下的粮食加工点主要依托市粮食加工点:

  大米加工点:市铁西粮库、市宏伟粮库。

  面粉加工点:市宏伟粮库。

  油脂加工点: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

  5.1.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销售系统

  根据分散人流、方便居民的原则,区内建立以区粮油供应公司为中心的富林超市等应急供应网络,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1.3 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系统

  由区交通局根据市场应急量需要和供应网点分布情况,组织相应运力,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5.1.4 建立应急供应对接系统,确保粮油应急供应通畅顺达。所有加工、销售、运输企业必须与区政府签订应急供应协议书,依法确保应急供应任务的落实。

  5.2 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区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3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应急加工企业、重点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分别建立有效的联络方式,形成覆盖全区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调整或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4 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局在区粮食局部门预算中安排。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6.2 奖励和处罚

  6.2.1 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区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2.2 对参加应急物资供应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粮食:指原粮和成品粮(含食用油)。

  主要粮食品种:指大米、面粉、食用油。

  粮食复制品:指馒头、大饼、切面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各乡镇街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太子河区粮食应急供应大米对接流程图.doc
  2.   太子河区粮食应急供应面粉对接流程.doc
  3.   太子河区粮食应急供应食用油对接流程图.doc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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