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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徐政发〔2005〕76号)

   2011-03-05 874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我市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改善市容环境面貌,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小餐饮业集中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入条件

  (一)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亮证经营。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营业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三)加工布局分区及工艺流程合理,场所与规模相适应,加工品种与用房面积相适应。应分别设有粗加工间、熟食间、炉灶间、餐具洗涤消毒保洁间、更衣室、食品原辅料仓库;各生产经营场所按食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布局,不得交叉污染。

  (四)生产加工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炉灶。安

  装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口不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油烟的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餐饮废水必须经隔油除渣设施处理后排放。

  (五)居民住宅楼下及主次干道两侧禁止破墙开店经营餐饮服务项目。

  (六)一律禁止占道经营、开设店外店以及流动经营餐饮业,市区主要干道、公共广场、风景旅游点门前,一律禁止摆设饮食摊点。

  (七)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有关餐饮业的卫生标准。

  二、有关要求

  (一)市区小餐饮业自即日起按上述新标准进行管理,达不到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颁发

  证照。

  (二)全市市区现有小餐饮业经营业户,应自市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整改

  ,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沿线)经营业户限7月底前整改到位,二环路以外经营业户限11月底前整改到位,否则应自行改变业态。

  (三)整改期限过后,市、区联合执法队伍将对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业户以及占道、流动经营摊点进行取缔或查处。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餐饮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要进一步落实餐饮业卫生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要求,对经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不适合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场所,产权单位不得对外出租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依法加强对餐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以全面提高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水平。要加强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发放或复核卫生许可证。在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卫生监督人员要帮助餐饮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要举办期培训班,对餐饮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对各项卫生管理要求进行示范讲解,使技术指导过程更形象、更直观。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合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业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曝光、通报、挂不合格单位牌等综合措施,严格执法,强行入轨;对屡教不改、拒不整改、卫生条件恶劣,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处罚并吊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证经营的单位,配合协助工商部门做好取缔工作。

  (三)市容部门要认真履行在城市管理中的综合协调职能。重点加大对占道经营、店外店的

  监管力度,严禁流动经营,市区主要干道、公共广场、风景旅游点门前,一律禁止摆设饮食摊点;联合环保、工商部门切实履行《徐州市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四)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对餐饮行业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要进行彻

  底集中整治,切实落实《徐州市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擅自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对油烟排放、噪声排放、能源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联合市容执法部门、工商部门等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

  (五)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餐饮业房屋安全的监察检查力度,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餐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对房屋加层改造前或者改作餐饮业时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设部门应严把《施工许可证》发放关。在餐饮经营单位新建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

  食品卫生配套服务设施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八款之规定,业主应持有市卫生部门对工程设计审查的批准文书,方可发给《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款之规定,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公安部门要为小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治安秩序保障,对拒绝、阻碍有

  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单位要加强自律。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配置卫生和污染治理设施,申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设施、功能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无店外经营现象;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整洁。要按照市区创卫的有关要求,服从管理,达到卫生标准。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事先将设计图纸和改造方案报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四、组织实施

  (一)市里成立市区小餐饮业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工商

  、市容、卫生、环保、建设、规划、房管、公安、法制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的整治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全市性的重大联合执法行动。

  (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在各

  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取缔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以及加工间面积小于8平方米、营业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小餐饮业,取缔居民住宅楼下及主次干道两侧破墙开店的经营业户。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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