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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粮食应急供应实施方案(抚县政办发〔2010〕26号)

   2011-04-16 351
核心提示: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造成的损害,确保我县因突发公共事件区域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造成的损害,确保我县因突发公共事件区域性粮食供应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按照省、市政府关于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供应原则

  (一)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二)粮食应急供应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县政府的指令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四)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职务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应急供应组织

  (一)成立县政府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赵  辉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富伟光   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农电局等有关部门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2.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省、市以及其他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三)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组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3.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4.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粮食部门: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县政府及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向县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意见。

  2.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

  3.农电部门:负责电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优先需要。

  4.交通部门: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

  5.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运力调度,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6.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7.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8.工商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9.物价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督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价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应急时期粮食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

  三、应急供应保障

  1.按突发公共事件区域2万人口,保证10天基本粮食供应量,每人每天需大米0.5公斤计算,安排储备大米100吨。

  按照目前市场价格,大米2.2元/市斤计算,应急储备100吨大米需资金44万余元(需由县政府解决)。储存地点拟设在石文粮库。

  2.为保障应急供应所需,指定县域内企业丰沃米业(日加工大米能力80吨)和安家稻谷加工厂(日加工能力大米20吨)为应急加工点。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按县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四、应急供应预警

  1.以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各乡镇粮食市场为网点,建立起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对本地区的粮油市场形势进行分析,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应急预警

  根据预防为主,应对及时原则,设立三级预警机制:

  三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居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

  二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居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

  一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居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一)进入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反馈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

  2.做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县应急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供应、加工系统,增加市场投入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保证供给。

  (二)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运用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3.对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实行价格干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由应急办牵头,会同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实行最高限价和进销差价管理。

  4.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政府规定价格供应。

  5.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零售交易,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供应。

  六、应急行动终止后的有关工作

  1.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2.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油。

  3.做好善后相关处理工作,对经审定的支出及时兑付、结算。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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